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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條和第五項規定,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學生行為準則,這種遵守是法定義務,是強制性的。 只要學校制定的規則是合法的,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應該遵守。 其次,學校完全有權管理學校的生活秩序,如果失控,那就是學校的失職失職。
禁止在校園內同居,就像酒店不允許沒有相關證件的男女睡在一起一樣,也沒什麼好說的。 除非學校在你校外時進行干預,否則學校的行為缺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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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無權干涉您的同居,但您有權利和義務管理住在校園內的學生的宿舍以及男女的宿舍和住宿。 如果你們都上了走讀學校,並且不影響你們正常的學習生活,我認為法律不會干涉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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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干涉,但不能干涉學生宿舍,因為這會破壞學校的聲譽,違反學校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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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個問題只屬於道德領域,沒有法律明確允許或不允許大學生共同生活。
但作為一所學校,它有自己的規則和紀律。 作為學生,首先要遵守的是學校,如果你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校規紀律。 那麼學校有權制止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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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干涉權,但校園手冊中規定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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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大學老師知道了,你根本不用理會他,就算學校知道了,也只能視而不見。 因為他們也來自大學生,所以當你想到這一點時,你是腳踏實地的。 但大多數學校不允許學生回家。
但這些都是面子,每個人都會被深度管理。 在西方,大學生是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成年人,其他人不應該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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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報名年齡限制放寬了,怎麼會干擾大學生的同居生活?!
想象乙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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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干涉,它沒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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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樓上很清楚。
我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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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現在是什麼年齡,其實高中可能沒有權利阻止它。 現在大學生可以結婚了,上學的年齡也沒有限制,干預和阻止學生談戀愛是不現實的。
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更有效,當然要注意保護自己,不要讓領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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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是成年人,享有公民的一切權利,法律上沒有禁止是可行的“,也沒有法律禁止大學生自由談戀愛。
如果大學領導進行干預並阻止學生自由墜入愛河,他們可能不得不補充他們的法律知識。
你把那個“自律誓言”放在網際網絡上,不要讓世界嘲笑你的大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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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干涉。 現在大學生也可以結婚,更別說談戀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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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是自由的,不應該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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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首先,我還是很佩服你們學校的這種行為,這個時代還敢做出這種規定。
首先要說的是,學校當然無權干涉學生的戀愛自由,學校的規章制度與相關的教育規章制度不一致。
您可以向當地教育部門報告情況並要求學校取消此規定,也可以考慮嘗試聯絡當地**,要求披露此現象。
當然,與學校作對很容易影響學業,如果處理不好,也會引起矛盾,所以建議大家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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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你覺得在學校談戀愛現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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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強制要求學生住在大學裡。
為了學生的安全,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學校將住在宿舍內。
如果學生有特殊的身體或心理原因,或者是老師的孩子(因為老師的房子在校園內),他或她可以向學校申請走讀,經學校批准,學生可以留在校外,無需支付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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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生仍然可以住在家外。
教育局的檔案說學生不准出家住,但這不是法律,這是通知,還有乙個條款說,如果學生被迫出院,高先將不再干預,二是制定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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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不能住在學校裡,有權選擇自己住**。 可以住在租來的房子裡。 學校無權強制執行住在學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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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強制性的,如果你符合不住在校園的要求,你也可以申請住在房子裡。
法律沒有規定大學生必須住在宿舍裡,但為了學生的統一管理和安全,普通學校強制要求學生住在宿舍裡。 即使學生的家在學校所在的市區,他們也需要住宿。 當然,如果你的家離學校較近,可以直接申請不住宿,只有徵得部門和學校相關領導的同意後才能辦理。
如果學生不選擇住在學校,則需要學生家長簽字同意,證明學生和學生家長接受學生的自我保護,學校對學生離校後的任何意外或事故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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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上學,我以前在學校有很多同學是走讀生,你們學校強迫你住在宿舍,你試著跟他們講道理,讓他們拿出乙個依據,你為什麼一定要寄宿?? 如果實在說不通,可以對一些**做出反應,解釋一下現在高校裡要強化人有多難等等,請他們幫忙評價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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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的心靈很多,有時候你只能用一顆平常的心來對待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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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不要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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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是高年級畢業生,學生確實錢少了,用錢也比較緊張,但你還是要有計畫,最好不要借錢花,因為學生沒有收入,容易打亂計畫。 你在外面借了2000塊錢,其實也不多,真的不多,沒什麼大不了的,可以問問你爸媽幫忙,相信他們一定會幫你的,老闆跟學校鬧事,學校只會催你還,但絕對不會過分干涉你, 因為這畢竟是民事糾紛,學校也不太可能扣你的畢業證,說白了,你不欠學校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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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你太少了。 我花了很長時間來寫它。
可能是我們怕你出去吃飯會有危險,但是我們學校很嚴格,控制越嚴格,反抗就越激烈。 後來,幾個同學在外面逛街時食物中毒,餐廳不小心把毒水仙混在韭菜裡油炸了,就這樣停了很久。 但我在學校什麼都吃不下。 >>>More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進入祥灣學校、公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婦女在入學、晉公升、就業、學位授予、送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