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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不得逮捕任何公民,並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
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第三十九條 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 禁止非法搜查、擅自闖入公民住宅。 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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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個人有沒有精神問題,怎麼還能拿刀,這不僅是侵權行為,而且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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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侵犯了你的個人私隱,以及你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但是,我有乙個問題,你們學校是不是禁止在外面買食物吃,如果是這樣,你就違反了校紀。 不過,就算是這樣,也沒必要這麼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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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這項權利,只有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才能享有這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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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學校沒有權力。
然而,這在學校仍然很常見。
你可以看看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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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私隱。 威脅用刀侵犯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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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學校,太可怕了。
他們絕對沒有利用這項權利向他們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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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在一起,這就是我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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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合理的,但對於BAI合同是否違法沒有結論。 學生有私隱權,但學校也這樣做
不時,它有權管理學生的DAO,也有義務確保學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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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安機關外,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或者當事人有明顯懷疑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公安機關。
如有必要,可以要求進行檢查,但必須由有關人員出示。 如果雙方不同意,他們無權強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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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結束學生攜帶手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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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你不能把白色的午餐盒帶進學校。
這種事情一般都和教育局沒有關係,只要找到學校的負責人,最好直接去找校長,現在的領導,這樣最好不要讓其他人插手,否則就不好辦了。 >>>More
1、“讚美安全”。
導語:深夜因為緊急外出,比較安靜,只見保安靜靜地坐在石椅上,四處遊蕩,神情肅穆,震驚不已,特意準備了油詩來讚美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