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高法院來說,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購買房屋是個人財產。 乙個混亂的地方。

發布 社會 2024-07-01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您好,如果地契上寫有雙方的名字,則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有協議,否則一方在什麼情況下自願放棄所有權?

    此外,婚前購買的所有物品都算作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需要共同還款的部分,則需要出資證明才能按比例分割返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所謂“以自己子女的名義登記”,當然是指只登記乙個人的姓名,同時登記另一方父母的姓名,當然,這不在此範圍之內。

    如果婚前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顯然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以兩個人的名義登記的,一般由婚姻是否登記以及另一方是否出資來確定。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解釋,當事人未婚且無約定的,根據實際情況,將10%至30%的份額給予非出資方為宜。 如果結婚了,我個人覺得算是送禮了,半點都不會出意外; 如果只是以對方的名義登記,一般會被視為彩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於彩禮的規定辦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以自己孩子的名義註冊”是指只登記了買方孩子的名字,由於是以自己孩子的名義登記的,所以對方的名字不會被登記。

    誰在婚前買了它,誰就是它。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總結。 1、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不一定是子女的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按下列情形辦理房產歸屬: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以子女的名義登記並明確捐贈給配偶一方,則應承認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以受贈子女的名義登記,並且未明確捐贈給一方,則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以夫妻雙方名義登記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婚後,禪虛之一的父母購買房屋是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三)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情況。 《解釋》明確,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不一定是子女的個人財產。 2、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按下列情形辦理財產所有權: (一)登記在父母名下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以子女的名義登記並明確捐贈給配偶一方,則應承認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以受贈子女的名義登記,並且未明確捐贈給一方,則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後以父母一方的名義登記全額出資,則視為父母對個人的贈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後只支付首付款或部分出資,並且房屋登記在一方的個人名下,則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的部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在離婚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分割,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

    父母繳款的部分和(部分)增值的部分可被視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悄悄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親屬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律師的回答是,父母一方在婚後購買的房屋是共同財產:如果父母在出資購買房屋時沒有明確表明這只是送給子女的禮物,那麼該房屋可以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回答說:如果父母在出資購房時沒有明確指出只是送給子女的禮物,那麼房子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仿製襪子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在雙方結婚前,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予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如果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但父母明確表示對一方的禮物除外。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婚後,父母支付購買房屋的費用,這通常不是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它被登記為出資人子女之一的姓名,並且明確約定它只給一方,則它應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離婚,另一方不能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孫闕 (4)一方生活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總結。 您好,婚後,如果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買房,有協議,根據協議,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推定為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 就禮物而言,很清楚是只給子女還是給子女及其配偶。

    如果是貸款,請商定利息和還款期限。

    婚後,父母給兒子和兒媳婦付首付買房,離婚怎麼以兒子和兒媳的名義分割。

    您好,婚後,如果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買房,有家庭協議,根據協議,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推定為送給夫妻雙方的禮物。 如果是禮物,很清楚是只送給孩子,還是送給孩子及其配偶。 如果是貸款,請商定利息和還款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辦理。

    沒有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土地共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支付首付時刷的家長卡。

    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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