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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受傷的學生應根據學生的年齡和學生受傷的原因進行區分。
1)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以外的原因受到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的除外。
2)年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以外的原因在學校受傷的,學校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傷學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舉證責任在學生一方。
3)凡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因校外原因造成傷害的,均應當對侵權人負責。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處獲得賠償或者沒有得到全額賠償的,如果被害人能夠證明學校存在管理疏忽,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界定學生在校時間時,應採用“挨家挨戶”的原則,即學生從入學到離校期間參加的學校教育和教學活動。 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也包括在內,如果有班車接送學校或幼兒園,應限制在班車門口,包括上落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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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的規定,如果8歲以下兒童在學校受到傷害,除非學校能夠證明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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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承擔的責任一般是如果真的是學校消防部門的責任,通常會有學校責任保險幫他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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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在學校受傷的責任歸屬原則:兒童在學校受傷,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適用過錯責任推定; 孩子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學校適用過錯原則。
兒童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學校未履行管理職責的,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零一條規定,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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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1.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學校概不負責。 具體如下:
1)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在校受傷的,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2)10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校外原因在學校受到傷害的,除非受害學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學校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否則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0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 學生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學生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法如下:
1、打電話給市長如實報告情況;
3.到教育部門報告問題。
如果老師不在乎,他會去找學校領導,如果學校領導不在乎,他會去教育局。 ps:不要直接找,一層一層地找,他們不在乎我們找不找,對你有好處。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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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 1.被毆打時保護自己。
如果孩子在學校被毆打,家長要先教育孩子先確保自己的安全,不要讓對方傷到自己的要害,盡量躲避,尋求幫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