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為這份合同承擔什麼責任?

發布 社會 2024-07-1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按照合同,你現在辭職,損失是1萬元的違約金,乙個月的工資,以及後續學習的學費(原來是公司給你支付的)。 至於社保和公積金,公司留不住,那些都是你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說一萬多元,另乙個沒有約束力,社保就在那裡交,不是國企就別去,民營公司就吊死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你可以辭掉工作,但你將負責繼續教育的費用。 不能給予10,000賠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直是用人單位約束勞動者的“嚴密口頭禪”。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條件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只能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下設定違約金。

    換言之,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 當涉及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智財權等相關秘密時,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冒名頂替者。 除非員工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限屆滿前辭職或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如果勞動者因不屬於《勞動合同法》兩種情形的兩種情形而辭職,則勞動者辭職後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的規模,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等違約責任, 返工、改動和更換、退貨、降價或報酬。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違約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 訓練。

    1.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李玲應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看實際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雇員從雇主辭職只需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即可。

    勞動者要求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兩種情況需要支付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其次,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薪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主管部門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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