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離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7-22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那些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的人,他們反覆教導,沒有改變;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關係真正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還列舉了關係破裂的其他一些情形: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難以**。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未能建立好夫妻關係,難以同居。

    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痊癒,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一方在夫妻同居期間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痊癒。 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偽造結婚證。 雙方登記結婚後,沒有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一方在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者夫妻之間即使同居多年仍未建立關係。 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當依照上述法律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好!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常見的情況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破裂,調解失敗,應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嘗試仍未改掉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被告一方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3.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

    4.賭博、吸毒和其他惡習不會改變。

    5.雜項。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離婚判決的法律參考是基於滲透的原因。

    1.調解是無效的。 這是乙個程式性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 調解是強制性程式。

    2.人際關係確實破裂了。 這是乙個實質性條件,是離婚的唯一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了確定關係確實破裂的具體標準。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調解不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與有配偶的另一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次拒絕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第32條第4款規定:“如果一方被宣布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准予離婚。

    2)訴訟離婚的兩項限制。

    1.限制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 《婚姻法》第33條規定,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徵得軍人的同意,除非其中一名軍人有嚴重過錯。

    2.對丈夫離婚請求的限制。 《婚姻法》第34條規定,男子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確需受理丈夫離婚請求的,不適用這一限制。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准予離婚的理由是:(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千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屢次傳授的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先例規定作出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當提交法醫檢查,並應當出庭作證;

    2、涉及吸毒、賭博的,應當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涉及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交佔觀的處罰決定書或者判決書;

    3、有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當提交婚姻糾紛證明、子女出生證明、居住證、照片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如果因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去諮詢法院,大家的理解都不一樣!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嘗試仍未改掉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根據《婚姻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反覆嘗試仍未改掉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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