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用個人債務購買的財產是否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7-2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資料如下,先看看我國婚姻法的內容及其解釋: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的規定,理解如下:

    (a) 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夫妻雙方出於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妻子與借款人約定借款償還個人債務,並用借款購買房地產,“這種情況屬於上述第(2)項中丈夫或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情形,而不是為了日常生活目的。

    妻子借錢買房不是有效的行為。

    如果該行為得到丈夫的承認,則該行為有效,該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它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連帶債務。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配偶一方的侵權債務一般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如果債務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償還所有債務,一方可以在還款後向無責任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墓葬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丈夫和妻子都同意就足夠了。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期間,在此期間,夫妻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在配偶存續期間,配偶一方處分財產必須徵得配偶一方的同意。由於配偶一方是被強制執行的人,財產通常採取三種形式:

    (一)被執行人直接占有或者以其名義登記的; (二)應當以被執行人及其配偶的名義共同占有或者登記; (三)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的配偶單獨占有或者登記在冊。

    1、如何分割擔保人與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保證人保證夫妻共同財產,則依法分割。 即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的配偶單獨占有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的名下,可以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在個人債務的情況下, 執行機構只能對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共同財產的份額應當由被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配偶協商。因此,擔保人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2. 將父母的不動產轉讓給子女是否被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贈與合同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則該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在事後承認共同意向時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和婚姻關係的延續,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夫妻一方取得的債權,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繼承或捐贈的財產,未明確說明為一方所有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雙方事先沒有書面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無論房產證上是哪一方的名字,房屋的產權都是婚後集體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擁有一半的權利。 如果您用婚前積蓄或積蓄購買了房屋,您可以憑出資證明主張出資部分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計數。 婚姻關係期間在早廳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單獨負債的,由夫妻雙方用自己的財產清償。 但是,以個人名義發生的真正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是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土地隱匿的財產達成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如果對方知悉協議,則用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對於夫妻雙方獨自承擔的債務,應以個人財產還清,如果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另一方代為還款,但必須是自願的,不得強迫一方為另一方還清債務。 但是,如果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則應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屬於共同陵墓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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