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5-20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它不屬於保險避稅的共同所有權。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看看是婚前還是婚後。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它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不屬於! 所以保險公司說!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發世〔2003〕19號)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

    (一)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第十三條 軍人的保險費、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世2011年第18號):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養老保險費,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主張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的養恤金賬戶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因此,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離婚的情況下,保險通常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保險是一方在婚前購買的,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在以共同財產支付個人保險費的情況下,將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受益人為另一方的,變更或解除程式應當在判決或協議離婚後完成,並相應分割已支付的費用或放棄費用。 具體劃分還取決於保險的型別。

    婚前購買保險,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不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後繳納的保費可以類比於個人婚前所欠的債務,所以在分割時,分割的是婚後支付的保費, 而另一方不通過支付保費獲得保險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收益; 繼承或捐贈的財產;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投保一方所產生的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離婚保險一般不算是共同財產,保險是婚前購買的,保費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後支付的保費可以比作個人婚前所欠的債務, 所以分割時,分割是婚後支付的保費,對方不通過支付保費獲得保險福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應區分保險的種類,例如共同財產的財產保險,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應為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應當作為婚姻法規定的其他財產共同所有:

    一方從個人財產投資中獲得的收入;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投保一方所產生的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如果保險是在婚姻期間購買的,則為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收益; 未明確說明屬於一方的繼承或贈與財產; 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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