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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本條,首先要看一下強制執行程式,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必須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 逾十五日期滿仍未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由執法機關進行催收履行行政決定並發出催收通知書,催告書送達後,當事人無異議的, 10日內仍未繳納罰款的,則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決定的時間必須在提醒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且不超過三個月。執行決定作出後,向法院提出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後,法院應當在接受申請後7日內對是否執行的裁定進行審查,時間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如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裁決:(一)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或者監管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有列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作出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法院執行強制執行的具體時間,根據法院的具體時間表和工作命令確定,因情況緊急,為保證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立即執行。
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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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寫出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義務,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期限屆滿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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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場所、設施、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人的財產; 公民個人及其家屬的日常用品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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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
第36條.
當事人收到請求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答辯。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審查。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援。
二、《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六條的解釋。
本條在第8條的基礎上,再次重申了當事人的陳述權和被陳述權。
在中國西周時期,有一種當事人宣告制度,被稱為“五聽”制度。 它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五種方式。 他們是:
傾聽,即觀察各方的口頭表達; 色聽,即觀察人的面部表情; 氣聽,即觀察人的呼吸; 耳朵聽,即觀察人的聽和下沉; 視力和聽覺,即觀察人眼睛的視覺及時性。 從而判斷陳述的真實性。 五聽制度表明,在西周時期,中國人已經注意到司法心理學的問題,並將其應用於司法實踐,這是中國司法心理學史上的乙個重要筆觸。
《行政處罰法》和《強制性法律》沒有規定陳述和答辯的期限,行政機關一般給予3、7日。
具體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
但是,聽證會的時限為 3 天,為了保持一致性,最好是 3 天。
3.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沒收處所、設施或財產; 扣押財物; 凍結存款和匯款;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規定; 法律尚未制定,屬於行政機關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依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查封場所、設施、財產、沒收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法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物件、條件、種類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規定行政強制措施。 但是,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對具體事項採取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依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和設定。
行政執法包括:加收罰款或滯納金; 存款和匯款的轉移; 拍賣或合法處置被查封或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產; 消除障礙和恢復原狀; 代理效能; 其他強制執行方法。
行政執法由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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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中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有: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有真實理由的; 當事人在執行行政決定方面存在實際困難或暫時無法執行; 執行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如下: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二)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有充分異議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六)人民法院受理以債務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七)被執行人確無可執行財產的,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八)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審理結束確定歸屬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十)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人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保障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 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適用性: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
線路成員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的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經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 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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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和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第一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滅失、避免危害的發生、控制危險性擴大,依法暫時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暫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組織依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社會治安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行政機關採取緊急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金融業採取審慎監管措施和對進出境貨物實施強制性技術控制措施。
第四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執行。
第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適當。 使用非脅迫手段可以達到簡化和管理行政的目的的,不得設立和實施行政脅迫。
第六條 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享有陳述、辯護的權利; 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而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 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產;
3)沒收財產;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規定。 法律尚未制定的,屬於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依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一般而言,行政強制執行是當事人違反有關行政法規時需要給予的相關處罰,當有關部門提出相關處罰時,是聚集或不履行其相關義務時,當事人實施的案件涉及的相關情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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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執行有關行政決定。
您好,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是:行政機關不得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承租人履行有關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行政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租金也不例外。 行政機關不得以停水、供電、虧本售熱、售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當事人遵守有關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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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中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不得以停止向居民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履行有關行政決定。 因此,即使黨的建築物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部門也不得通過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在期限內拆除。
你好,親愛的。 中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以停止向居民生活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執行有關行政決定。
因此,即使當事人的建築物被認定為違法建築,**部門也不得通過停止判決、暫停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開挖等方式,強迫當事人限期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管理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旨在規範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該法由七章和71條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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