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外交特權和豁免的條件,以及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

發布 國際 2024-07-1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就外交代表而言,我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賦予他們。

    民事管轄豁免的例外情況規定如下:(一)以個人身份的外交代表。

    進行繼承程式; (二)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的外交代表。

    專業或商業活動之外的訴訟。 可以看出,外交代表在其職責範圍內。

    民商事活動一般不受管轄豁免。 在執行方面,外交代表原則上免於執行,但對於上述兩類程式,如果:

    如果強制執行不構成對其人身或者住所的侵犯,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給。 《條例》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外交代表也不受民事管轄:

    首先,派遣國明確了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

    如果豁免得到確認,我國可以行使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II.

    主動提起訴訟的,與訴訟直接相關的反訴不得援引管轄權排除。

    豁免。 此外,放棄民事管轄權豁免並不意味著放棄執行判決的豁免。

    放棄執行判決的豁免須經派遣國另行明示,只有在派遣國放棄民事管轄豁免和放棄執行判決的豁免時,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為了外交代表的方便或具有特殊地位的外交。

    ** 根據國際條約和他們作為締約國或締約方的國際條約有效履行職責。

    對派駐該國的外交代表進行實踐,或根據平等和互惠原則。

    ** 以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來該國履行職責的人的地位。

    在包裹中。 它包括民事管轄豁免,即具有特殊地位的外交代表和外交**公民。

    該行為及其財產不受東道國法院的管轄。

    例如,它不受東道國法院的管轄。

    判決,不可執行,沒有義務作為證人作證等。 此外,某.

    一些外國和國際組織也享有管轄豁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外交官享有豁免權,但他們也可以放棄豁免權並服從東道國的管轄。 外交代表放棄管轄豁免,只有在派遣國或其外交使團明確表示後,方可予以確認。 放棄豁免的常見情況有兩種:

    1.外交官或其配偶如果在其駐駐國從事為私利而從事專業或商業,將失去外交地位,並放棄外交特權和豁免。例如,在東道國從事教育工作或在校工作的外交官的妻子必須放棄其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並服從學校當局的管理。

    (2) 享有管轄權豁免的外交官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表明他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規則。因此,當被申請人提出與主要請求直接相關的反訴時,外交官不能要求管轄豁免。

    根據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元首、國家元首、部長、特使及其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2.外交使節和所有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

    上述人員的配偶和子女享有某些外交特權,但各國在本條的適用範圍上存在細微差別。

    例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的規定,非接受國國民的外交代表及其家屬可享有所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但是,一些國家將範圍限制在外交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在其他國家,與外交官同住的父母或姐妹享有外交特權。

    中國規定,外交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女兒享有外交特權。 外交官及其配偶的父母在北京與他們同住,在某些方面也享有某些特權和豁免。

    3. 根據有關國際協定和慣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代表處的代表、顧問和候補代表; 國際組織代表、委員會成員、高階領導人等

    4.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和外交信使在過境或短期停留期間。

    5.各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官方代表。

    6. 根據雙邊協定有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人。 例如,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前,雙方聯絡處的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 - 外交特權和豁免。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國際法,放棄外交官的特權和豁免有兩個條件; (1)只能由其派遣國製造; (2)必須以明示方式製作。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非接受國國民的家庭成員如非接受國國民,享有與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權和豁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外交豁免代表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無論是常駐代表還是臨時特使)所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和特權; 豁免是指不受東道國管轄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

    第十二條 外交代表不受侵犯,不得被逮捕或被遣返。 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

    第十三條 外交代表的住所不受侵犯和保護。

    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函是不可侵犯的。 除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但下列情況除外:

    (a)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產繼承程式;

    (二)外交代表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公務以外的專業或者商業活動的訴訟。

    外交代表免於執行,但前款所列情況除外,執行不構成對其人身或者居所的侵犯。

    外交代表沒有義務作為證人作證。

    第15條 派遣國可以明示放棄外交代表和根據第20條享有豁免的人的管轄豁免**。

    外交代表和根據第20條享有豁免的人,如果主動提起與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引管轄豁免。

    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放棄執行判決的豁免。 放棄執行判決的豁免,應另行作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1.外國國家元首、國家元首、首長和其他同等身份的外國人來華訪問,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

    (二)外國駐華使領及其配偶、非中國公民未成年子女,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住,使館服務人員。

    3.外交信使執行任務。

    四、外國駐華代表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臨時來華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和工作人員,應按照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方簽署的協定辦理。中國及有關國際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

    第二十條 與非中國公民的外交代表同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特權和豁免。 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非中國公民,非中國永久居留者,享有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特權和豁免,但民事管轄和行政管轄豁免僅限於執行公務。 使館行政技術人員抵達後六個月內帶入的安置物品,享有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免稅待遇。

    使館服務人員非中國公民且未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免除執行公務,免徵受僱報酬所得稅。 在他抵達後六個月內運入的貨物有權享受第18條第1款規定的免稅特權。 使館工作人員的貼身服務員不是中國公民,且未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其工作所得免徵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外交代表是中國公民或者取得在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只在執行公務時享有管轄豁免和不可侵犯。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外交豁免權是指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東道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外交特權。 根據國際法或有關協定,外交豁免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 佟悄悄地分為幾個要點:

    1、使館內涉及的財產和檔案不得受到侵犯,東道國人員不得進入使館採取行動或辦理法律程式;

    2.通訊自由,外交郵袋不得開啟或扣留;

    3、使館房舍免繳各類稅款,使館公文免徵關稅;

    四、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逮捕、拘留,東道國司法機關不得提起訴訟、不審判、不予執行制裁;

    五、允許外交代表個人物品進口,免徵關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第一條。

    本條例是為確定外國駐華使館及其人員的外交特權和豁免,便利外國駐華使館代表本國有效履行職責而制定的。

    第2條. 使館的外交人員原則上應為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 中國國籍或第三國籍人士擔任使館外交人員的,必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同意。 中國主管部門可隨時撤銷此同意。

    第3條. 使館及其使團團長有權在使館館舍和使團團長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

    第4條. 大使館的房舍是不可侵犯的。 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必須徵得使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的同意。 中國有關部門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

    使團的房舍、裝置、其他財產和運輸工具應免於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外交豁免是外交代表管轄豁免的全期限。 外交豁免是指一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特權; 豁免是指不受東道國管轄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中。 根據國際法或有關協定,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正常履行職責,各國應當按照習慣慣例或有關協定,按照相互尊重主權、平等互利的原則相互給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

    第六條 使館的檔案和檔案不得受到侵犯。

    第七條 使館人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自由,但中國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入境的地區除外。

    第八條 使館可以出於公務目的,與派遣國**和派遣國其他使領館自由通訊。 通訊可以通過一切適當方式進行,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郵袋以及明碼和編碼的電信。

    第九條 使館安裝、使用電信用無線電收發機,必須經中國批准。 使館進口的上述裝置,按中國一級大山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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