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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理解如下: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後,如果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有兩種情形需要賠償。
1、為了提供帶薪培訓(例如,公司派你到國外公司學習),正常的入職培訓不算在內,必須有相關發票證明。
第。 其次,你和公司在合同中有保密協議,比如說你在工作中會牽扯到公司的核心機密。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您不需要賠償。
其實以你學生的身份來簽合同是不合適的,我猜用人單位知道的不多,要用合同嚇唬你,你可以看看合同的條款,如果是單獨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關於你說的話,有幾件事不清楚:
1.“你要我下週籤實習合同”,沒有實習合同這回事。 按照你說的,你是09年的應屆畢業生,應該籤的是就業協議,每所大學都有對應的形式協議。 在協議中可以設定違約金,即雙方已經就用工意向達成了約定,如果畢業時不去本單位,就要按照原違約金向本單位支付賠償金。
有人說用人單位不能收取違約金,但這種理解太片面了。
首先,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管轄。
其次,即使是僱傭合同,如果你接受雇主資助的培訓,你仍然需要支付培訓費。
因此,您首先必須明確它是僱傭協議還是僱傭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僱傭協議)。
2. 用人單位想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首先,學生(你還沒有畢業)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合同主體的條件,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有人說可以簽字,有人說不能)。
很多單位表示,在簽訂合同時,只是內部合同,這種合同規定的違約金是無效的。
對於現在的狀態,很難說你在三個月內積累了什麼真正有用的經驗,所以建議你安定下來,努力工作,也許你工作一段時間後會真的喜歡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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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員工收取違約金,因為即使實習合同規定了違約金,您也不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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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合同”很普遍,不是僱傭合同的一部分,也不是學校提供的僱傭協議。 嚴格來說,“實習合同”屬於合同法的範圍,受《合同法》和其他民法法規的約束。 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合同,中途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未約定違約金的,賠償單位實際損失。 違約金數額過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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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實習期間的任何補償都是不合理和非法的。 實習協議一般屬於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違約金比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範圍更廣。
實習協議只註明了實習的各個事項,不能附加其他正式的工作要求,要求補償更不合理,所以如果三方沒有簽字,那麼補償就可以免除。 但是,如果三方已經簽字,是否需要賠償,就要看如何與公司溝通了。 由於三方仍具有法律意義,因此三方賠償違約是有先例的,就看如何與公司溝通了。
法律依據是有爭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一方當事人不繳納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與約定不一致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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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是可以被破壞的。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如果勞動者不想上崗,可以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尚未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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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實習協議的履行涉及範圍很廣,例如員工遲到一次,公司偶爾延遲支付工資,如果每次違約的法律後果是支付違約金,顯然是不可行的。 因此,在實踐中,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限於“提前終止實習協議”和“違反商業秘密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的範圍。
由於後一種情況彼此相差不大,我們主要討論前一種情況,即如果實習協議在實習協議期限屆滿前未終止實習協議,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是否以及如何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之間沒有協商一致,沒有其他法定情形。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實習協議約定違約金,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無明顯不公平的,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此外,《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也對違約金作了類似規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率先對實習協議中規定的違約金作了專門規定。 立法者認為,實習協議與經濟契約是有本質區別的,實習協議是讓廣大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其根本目的是獲得生活必需品。 要求工人承擔違約責任,會加重工人的經濟負擔,甚至導致徒勞無功的結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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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議可以有違約金。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得以追加違約金為由增加勞動者的履約義務,但如果實習生的工作涉及專門培訓、商業秘密保密、智財權保密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並設定一定的違約金。 如果您對實習協議中是否有罰款有任何疑問,您將在下面得到詳細解答。
1. 實習協議中是否有違約金?
1、實習協議可以有違約金。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不得以追加違約金為由增加勞動者的履約義務,但如果實習生的工作涉及專門培訓、商業秘密保密、智財權保密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合同中的相關條款,並設定一定的違約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第23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5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房地產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
房地產合同中對違約金的規定是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當事人實際損失的30%。 超過30%的,認為金額過高,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免。 如果太低,當事方可以要求增加。
我以普通兩所高校的本科生為例:
1.實習期間最低工資一般在一線城市2000-2500(或以下),二三線城市在1500-2500左右(東西部城市有差異)。 能力越強,高校越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