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向我支付違約金還是我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5

發布 社會 2024-07-2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勞動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適合目前的工作,可以調到另乙個崗位,如果調崗後工作不合適,可以解雇。 一般是和平分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應該是你付錢一般合同寫得很清楚,可以看一下勞動合同,一般合同寫得服從公司的安排。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公司付錢給你的概率很小,因為他們一定在僱傭合同中注意到了這一點,所以建議你和平分手,如果你不開心就談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 不可以。 可以主張違約的情形是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因此不尊重地終止合同不屬於主張違約的情形。 2、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違約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它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該預見到的白銀數量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違約情況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後,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確定無法履行的,應當賠償對方損失;

    2、違約金的支付和賠償應按下"財務管理條例"收到違約金的一方應當先用資金彌補因對方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扣留對方貨物和金錢的方式抵銷違約或賠償。 違約責任不能單方面確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確定,或者由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確定。

    1、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仍不勝任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嚴重,依法裁員的;

    7、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裁員;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雇員工。

    9、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用人單位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終止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賠償公司的違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全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商業活動中,如租房、建立租賃關係、買賣關係、**關係等,如果因一方的不誠信而涉及違約問題,則涉及違約金。

    在商業活動中,如租房、建立租賃關係、買賣關係、**關係等,如果因一方的不誠信而涉及違約問題,則涉及違約金。 違約金的發放物件

    一般來說,要看合同的約定,首先是按照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不同意,一般是賠償受害方。

    2. 企業如何就競業限制達成一致?

    企業在使用競業限制條款進行自我保護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有相應規定或協議的企業,在條款上必須盡可能詳細。在設定條款時,有必要綜合考慮,考慮所有可能性,並將它們寫在紙上。

    2)明確競業限制補償問題。獲得競業限制條款是執行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一些企業在競業限制薪酬問題上經常與員工發生衝突,往往在員工離職後不願意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薪酬。 但是,如果發生爭議,員工可以自由地以公司未支付賠償金為由離開公司。

    關於競業限制補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支付金額。

    3)在制定條款時,要注意說明一旦員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合同,該如何處理。一般企業在違反約定後不註明相應的處理方式,而是與員工有口頭約定,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4)競業限制合同應在員工入職或進入核心崗位前與其簽訂,而不是在員工提出辭職後再簽訂。

    3. 損害賠償和違約金

    兩者之間的聯絡受違約金性質的影響。 具體而言,在補償性違約金的情況下,可以代替損害賠償,因為這種違約金的目的是補償實際損失。 一般情況下,如果獲得此類補償性違約金,則不得單獨要求賠償。

    但是,由於違約金的預定性質,當事人難以完整、正確地估計實際損失,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減少或增加違約金。 至於懲罰性違約金,由於該違約金的目的是對違約行為進行制裁,因此可以與旨在追回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損害賠償金一起使用,即非違約方在獲得違約金的同時,可以單獨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要看合同的約定,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一般會賠付給受害方。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培訓服務期限時,可以同時約定違約。

    勞動者違反粗渣、岩漿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除培訓服務期限約定和競業限制協議外,用人單位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不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相關事項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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