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資歷從受僱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因此您的服務年限從 02 年開始計算。
2.公司名稱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3.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退20人以上或者少於20人但佔企業員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 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減少人員數量:
(一)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3)企業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變更勞動合同後;
(四)因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可以裁員,但應向員工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 您的服務年限從 02 年開始計算。 但是你不能向公司索要賠償,希望對你有幫助。
-
當然是要支付的,但要準確地說是經濟補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第47條。
服務年限從02年起計算,不滿一年的補償為乙個月。
經濟裁員有嚴格的規定,見第41條。 此外,裁員還應優先考慮留住那些工作時間較長的人。
如果您能證明雇主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或終止,您可以從NX2獲得賠償。
-
法律分析:如果9年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公司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員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法律分析:如果合同在服務8年後仍未續簽,員工能否獲得經濟補償,取決於員工是否不續約或用人單位不續約以及雙方不續約的原因。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的勞動者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處於診斷或醫學觀察期; (二)因工病患職業病或者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勞動者; (三)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的, (四)懷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職工,(五)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總結。 如果公司不打算與員工續簽合同,那麼員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9年後,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辦?
如果公司不打算與員工續簽合同,那麼員工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在當地當了9年的金融老師,現在就要被解雇了,能因為合同期滿而拿到補償嗎?
我在當地當了9年的金融老師,現在就要被解雇了,能因為合同期滿而拿到補償嗎? 我在當地當了9年的金融老師,現在就要被解雇了,能因為合同期滿而拿到補償嗎?
如果公司沒有任何法律理由,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應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要求,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職工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但公司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
法律分析:合同期滿時,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這不是無故解雇,但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約的,應當對員工進行賠償。 根據現行規定,如果合同沒有及時續簽,可以要求未簽合同的兩倍工資。
超過一年的合同被認為是無限期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是不合法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終止。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