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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如果您的僱傭合同到期並且您的雇主沒有續簽,您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你的遣散費應該是乙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您工作不到 10 年,但第三次簽訂合同時應申請無限期合同。 如果第三份合同是無限期合同,而單位現在終止合同,則屬於非法終止合同,後果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現在該單位正在終止到期的合同,因此無法獲得雙重賠償。 這也是您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疏忽保護權益的結果。
如果現在提出續約,單位該不該續約,是否視為違法解除再適用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該是乙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個人認為,解除合同的前提應該是簽合同,畢竟應該簽合同但不簽合同。
現在繼續工作要求雙倍工資是有法律依據的,但畢竟時間太短了。
你最後的想法是正確的,建議去仲裁,當你提出請求時,你應該把你想到的所有事情都提出來,並努力爭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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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後不續約有什麼補償嗎,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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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因個人原因不續簽簽證的員工不予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約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遣散費、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十年後十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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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你還在公司工作,有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建議盡快續簽簽證。
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續約,根據具體情況分為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勞動條件,勞動者仍不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3.如果勞動合同續簽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雇主可能會被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月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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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模具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2.如果雇員不願意續簽簽證,雇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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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原因不續簽簽證的員工不予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向員工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工作一年的補償,公司應支付工作十年後的10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困難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More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是不合法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終止。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More
如果您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雇證明,或將合同帶到您參加保險地的勞動就業部門申請失業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