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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答案如下:
1、應從您離開單位之日起計算,即2008年1月14日。
2、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其雇員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是你提到的硬體。 它們是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但是,勞動局一般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大額醫療保險。
3. 並非所有辭職都得到補償。 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一)證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就您而言,如果您在 2008 年 1 月 14 日離職,您應該有權獲得雇主支付的補償。 雇主在你進廠兩年後購買保險,不管是新保險還是舊保險,都是違反勞動法的。 離職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兩年社保或者替你補錢,自己買就可以了。
貴公司出台的新規定是非法的,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單位要少交社保費,節省人工成本。 根據你提到的兩點,如果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你的單位就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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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閱讀了法律規定但不理解它們?
1.應算作第二年的1月14日。
2、購買硬體不是“強制”的,但不購買硬體就是“違法的”。
一般來說,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即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 常說的“五險”沒有住房公積金。
“強制性”和“非法”之間還是有一點區別的。
《勞動合同法》即將生效,對前乙個勞動合同法沒有追溯力,所以只要你從一開始就開始繳納社保,就不能帶著這篇文章離開你的工作崗位。
3.你說時間很長,我只會參與其中。
貴公司的新規定:“不想投保,可以每月領取100元的經濟補償,籤乙份沒有投保的合同”是不合法的。
即使簽訂了合同,也是不生效的非法合同。 公司不能不以這種方式向您支付社會保障金。
繳納社保是每個單位和每個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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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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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員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中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不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08日起計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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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交辭呈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差旅費;
二是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解除,也不需要批准,用人單位還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第三,勞動者無依無根據,即自行離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對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工資作為補償。
當然,如果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不但不能不走,你就直接離開,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別說賠償了,還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更別說辭職手續了,這會給以後的就業帶來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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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辭職是雇員的權利,不需要雇主的批准。
2、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用人單位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4、試用期內,可在2008年1月1日前隨時辭職,試用期內可提前3天通知。
5、用人單位不得扣除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勞動者在僱傭合法的前提下與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從1月1日起,雇主只有在員工提供特殊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限的情況下,才能就違約金條款達成一致。
7、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扣發工資、未依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的, 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賠償。
3.新《勞動法》規定的解雇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1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工作期限只能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2、按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5、在履行合同期間,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無過錯),08年1月1日前後的工作時限可分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要求經濟賠償。
08年1月1日前可以拿到乙個月的工資,08年1月1日以後可以拿到半個月的工資。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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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手段強迫勞動者從事超出合同約定的工作,或者不能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賠償金的, 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強制賠償的申訴。
2、用人單位以欺騙或者其他方式導致勞動者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導致勞動者非自願離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以不正當手段將員工調離崗位,雖然不是解雇員工,但也侵犯了員工的利益,這種讓員工“自行離開公司”的手段也是違法的,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用人單位不願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強制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如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可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在你受僱第二個月開始至第十二個月結束的11個月期間支付你兩倍的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要求單位補足,不能補的可以要求賠償。 如果您的辭職是由於您自己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上述補償。 >>>More
法律分析:如果雇員自願辭職,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如果公司解雇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進行分配: >>>More
如您在合同期滿前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否則需要支付違約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