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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一條的規定,草原是你父親贈與給你的財產,你沒有去公證處公證草原只是給你個人的,所以3000畝草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它應該被分割。
2、有人可能會建議你現在就讓你父親去更新公職證,除非你的家人在公證處有關係,否則,我不建議這樣做,因為這個時候公證的時間就是現在的時間,你妻子知道後,會以此為由,在法庭上證明你有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意圖, 到那時,這種公證不僅無效,而且你的妻子也可以根據第47條的規定要求你擁有一小部分財產。
附件:《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分得少量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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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登記在你名下,房子是你的,但你要賠償對方10萬元,銀行賬戶裡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工廠在法律意義上是你哥哥的,你岳父投資的錢可以作為投資返還, 而孩子的所有權,可以從爭取撫養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情況下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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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後個人財產:
1、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3、個人生活用品;
4.夫妻雙方同意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百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無效:(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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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個人財產。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1)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儲備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占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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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屬於個人的財產:
第一種情況是,贈與合同明確規定贈與配偶一方的財產是個人財產。
第二種情況是,在遺囑中明確規定遺產繼承人是夫妻之一,如果遺產歸個人所有,雖然是個人婚後取得的,但仍是個人財產。
第三是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 第四種情況是婚前個人財產的轉化。
舉個例子,我婚前有15萬元的定金,但婚後,我用這15萬元買了一輛車,登記在了餘習自己的名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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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各種財產均視為婚後財產。 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所得,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以及破產和解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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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包括:
1.勞動收入。 例如,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投資收益。 例如,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贈與或繼承的財產;
(四)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被認為只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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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堅持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你有過錯,並不意味著你會“離開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和財產協議先於法律的原則:離婚時雙方達成調解,可以約定如何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一)重婚罪;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More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它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保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