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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被認為是合法的防衛,而是過度的防衛。 他們也不是在挑起爭吵和惹麻煩。 都屬於人群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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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如果沒有輕傷,最多也算是治安案件,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如果造成輕傷發生在調整過程中,則使用該手的人構成故意傷害,如果從事該工作的另一人對他人造成以上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對他人造成輕傷以上的,依照公安管理條例處理,拘留15日以下。 鬧鐘時間無關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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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打架,造成輕傷,構成聚眾鬥毆罪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對參與活動的首領和其他積極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與人群鬥毆,致人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在人群鬥毆中受重傷或者致人死亡的人,不僅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者,也是聚眾鬥毆罪的實施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集鬥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因飢餓、騷亂而受干擾的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打架的;(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集結群眾持武器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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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除負刑事責任外,輕傷僅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 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包括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住宿費用、住院膳食補貼、必要的營養費用。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求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聚眾鬥毆罪,是指聚集一群人互相鬥毆,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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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群鬥毆中受輕傷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損失的收入。
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人體輕傷的鑑定,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傷害因素和可能引起的併發症為依據進行鑑定。 對人體損傷進行綜合分析,獲得合理且經過公證的鑑定報告;
2、在鑑別損傷可能引起的併發症或後遺症時,不要考慮過多,重點放在當時損傷的鑑別上;
3.在評估肇事者的組織、器官或面部疾病時,應注意考慮傷害的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喪失工作賠償額,根據受害人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
損失的時間是根據受害者收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的。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繼續缺勤的,可以按傷殘日期的前一天計算缺勤時間。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則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失去工作補償。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則根據其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工資計算。
需要負責任。 被教唆、未滿16周歲並自願投案自首的,屬於減輕處罰的情節。 同時,如果你在被召喚時不願意做和不打架,你可以寬大處理或免於懲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聚眾鬥毆,頭目等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十分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上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集結群眾持武器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看是不是第一次參加持械鬥毆,如果是第一次沒有武裝,判刑有點重,雖然是初犯,但自願投案自首,抱著積極的賠償態度,可以達到減刑的條件。 畢竟,如果你是第一次手無寸鐵,你最多可以被判處三年徒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