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前屬於誰的房子

發布 社會 2024-06-10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婚證前的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如果房屋是男方在婚前購買的,那麼該財產只屬於丈夫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屬於業主本人,屬於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所得, 經營和投資, (三)智財權所得,(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婚前原產於該財產的,婚後仍歸其所有,不歸雙方共同所有。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婚前房產一般屬於業主。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但雙方約定可以分割的,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婚前房產的認定以購房合同為準,簽約日期視為婚前房產,簽約日期視為婚前財產,結婚證後視為婚後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雙方協議處分。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名譽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合法風帆租賃分析:

    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也屬於個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充賠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吵鬧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婚前房屋應歸房屋登記方所有。 這意味著婚前一方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配偶一方擁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即使在婚後,房屋的所有權保持不變, 除非雙方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和配偶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婚前購買的財產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 除存在下列情形外,該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房地產證書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姓名。

    2、雖然夫妻雙方的姓名均未在房產證上登記,但存在以下情形:

    1)未出現在房地產證明上的一方可以證明共同出資。

    2)房產由父母一方以首付購買,但抵押貸款由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償還。

    1.離婚時如何分割房屋。

    至於房屋是否屬於聯名財產以及如何分割,主要會發生以下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出資婚後購房,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的,所以不管是一方的名字還是房產證上雙方的名字,都是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為婚前財產。 如果離婚,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置房屋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款的,雖然該房屋是婚前一方購買的,但婚後房屋公升值部分和共同償還貸款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均視為共同財產。威德爾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償還貸款,無論是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還是由雙方償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一方確實能證明還款資金來自個人的婚前財產,那麼這部分就不應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取得了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房屋,對於這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房產證是產權證, 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但並不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應為婚後房產,或者婚前婚後將房產分為兩部分。畢竟,產權是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取得的,產權證只是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的結果。

    5、如果雙方在婚前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出資,沒有捐贈給另一方,則只能在房產證上認定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2、男方首付離婚與共同還款如何分割。

    夫妻有首付和共同按揭還款的房產離婚時,首先要區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然後確定如何分割。 如果房地產證書上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姓名,則該房地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房地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失敗的由法院判決; 但是,如果在判決時抵押貸款尚未還清,法院將不會決定誰擁有該財產,而是會根據情況首先決定一方使用該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登記了男方本人的姓名,則該財產被視為男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會分割; 但是,對於共同還款的部分,男方應賠償女方。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該房屋被視為婚前財產,要求在婚前用個人財產全額購買該房屋,或以個人財產全額購買以支付首付和償還貸款。 一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補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僅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一方專用的日用品以及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首先,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如果是婚前全額買的,老房子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不會改變房屋的財產權。

    第二,如果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婚前首付的一部分,貸款買的房子,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只要是婚後用自己的收入還款,就算是共同還款,因為你的收入是同一房產), 那麼這個問題現在是有爭議的。要綜合看首付比例、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地區、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完全相同。 如果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另一方擁有一半的產權,只需要將你婚前首付的一半和婚前貸款還款的一半退還給你。

    如果確定是您的個人財產,那麼您將需要在婚後支付一半的貸款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救災扶貧、扶殘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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