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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辭職及交接手續完成後立即支付工資。
2、如果公司的工資核算需要時間,應在核算完成後立即支付。 如果員工同意推遲付款,則付款可能會被推遲。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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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您的公司不同意您的辭職是違法的。
2.拖欠工資。 一般規則不得超過下乙個發薪日,也可以理解為自最後一次到期但未付款之日起乙個月。 (我不知道你在哪裡,你可以檢視當地政策了解詳情)超過被視為拖欠的金額。
3.關於保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果您簽訂的合同是統一格式的印刷合同,則應在印刷條款中註明此條款,您應該查詢它。 因此,我個人認為,雇主和你之間用現金代替保險的協議是非法的。
如果您提出投訴,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並要求經濟賠償。
4、按照你說的,工資會在下個月2日發,那麼你應該在3月2日拿到2月份的工資,單位也應該給你2日-10日期間的勞務報酬,10日離開公司的時候也可以一起發, 並應在辭職時解決。如有欠費,由區勞動監察局投訴,依法規定,檢查時限為6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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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離職是正常的辭職,你應該向公司保留一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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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解除。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剩餘的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材料毀壞人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繳納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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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後支付遣散費的時限視具體情況而定,但一般情況下,在辦理工作和交接時需要依法支付,如果用人單位長期不支付,則可以向勞動部門報告。
1、勞動合同解除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是多久?
不一定,這取決於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1、在勞動合同期內,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如員工無過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額二倍的賠償金。
2、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再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4、遣散費按半年內半個月計算,半年按乙個月計算。
2、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遣散費嗎?
1、現行關於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的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對勞動者給予補償,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但是,對提出通過協商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是否給予經濟補償沒有明確規定,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因過失解雇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因勞動者的過失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3、非暫時性解雇的三種解雇是法定例外,除必須按工作年限給予乙個月的經濟補償外,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還有特殊規定。 在“不勝任工作”類別中,經培訓或調整仍不勝任時,才能解除合同; “病歷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還必須支付不少於6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本案的經濟補償不限於12個月工資。
根據範靜宇上面所說的,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需要雙方協商的經濟補償,那麼員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需要支付所有工資,包括自己的經濟補償,所以在處理時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 這樣才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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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勞動者限期支付;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至1%至100%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用人單位有義務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約定,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用人單位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報酬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遣散費。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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