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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拆遷旅遊國的收益;(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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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挖掘所得;(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判決法典》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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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屬於共同世界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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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明確說明屬於個人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公升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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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關於共同財產的具體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婚後共同收入制。
本財產所有制的具體規定,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財產為個人獨有且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配偶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
這裡的共同所有權是指共同所有權,而不是共同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全部繼承或者贈與的埋葬財產,除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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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婚前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 夫妻可以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協議和婚前關於財產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第一百零五十九條 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的,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2011年,新《婚姻法》沒有頒布,1981年1月1日的《婚姻法》仍然被使用,但今年頒布了《新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釋三號》(1981年),其中對《婚姻法》的某些規定進行了解釋,特別是關於親子鑑定、婚前財產(不動產)、離婚財產分割、 以及婦女的懷孕權。 >>>More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