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亡證明書。 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持《死亡醫學證明》的;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應當出示居(村)委會或者衛生站(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非自然死亡。
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自然死亡的,應當出示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應當出示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
死者死亡後,戶主、親屬、家屬或鄰居因需要登出戶籍證明,可憑相關材料到當地派出所申請死亡證明。
注:如在醫院死亡,應到醫院領取《死亡醫學證明》,如屬非自然死亡,公安機關將對死亡證明增加處理意見。 如果在醫院外死亡,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領取《死亡醫學證明》。
-
死亡證明的簽發過程有三種型別:
1.公民死亡時,戶主、親屬、受撫養人、鄰居應當在下葬前乙個月內向戶籍機關報死亡登記,在農村地區乙個月內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和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報送死亡登記; 取消戶口。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出示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應當出示居(村)委會或者衛生站(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非自然死亡或者衛生部門無法確定是否為自然死亡的,應當出示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二、公民在臨時住所死亡的,臨時居住地戶籍機關應當根據死者暫住地戶主、旅館經理或者其他人員的申報,及時將死者姓名告知死者慣常居住地戶籍機關; 死亡地點、時間、死因,由死者經常居住地的戶籍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籍。常住地戶籍機關也應當根據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登記,有可疑情形的,可以聯絡死亡地戶籍機關核實。
3.發現人員來源不明或者在運輸途中死亡的,戶籍機關應當聯絡有關部門處理。 能夠查明死者姓名、慣常居住地、死因的,應當通知死者慣常居住地戶籍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籍; 無法查明來源的,應當將查明的事項和死亡情況登記在案,以備日後查閱。
有用性:非常大,我父親去世時,需要乙份死亡證明才能登出**號碼、信用卡等個人資訊。
-
<>1.在家中正常死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衛生服務中心(或各鄉鎮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並加蓋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公章。
2、在醫院正常死亡的,必須提供所在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並加蓋戶籍所在公安機關公章。
3、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應當提供交警出具的遺體處置通知書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並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公章。
4、意外死亡(包括煤礦、石礦、建築工地、工廠、溺水等),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並加蓋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公章,並經雙方。
-
根據死因的不同,死亡證明有兩種型別:
1、公民正常死亡:公民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醫療衛生單位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由居(村)委會或者衛生站(辦公室)出具。
2、非自然死亡或者衛生部門無法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應當出示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應當出示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所需檔案為以上兩種戶籍證明書之一。
-
1. 簽發死亡證明。 乙個人去世後,單位或家屬必須出具死亡證明。 在醫院死亡的,醫院應當出具死亡證明; 在家中因病死亡的,由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因非常規原因死亡的,由其所屬單位或者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 然後去衛生防疫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憑死亡證明去當地派出所登出戶籍。
2. 登出賬戶。 到戶籍所在派出所申請登出戶籍死亡證明書,需提供戶口簿和醫院死亡證明。
3、辦理各種證明、卡等:持死亡證明到公證處、銀行、房地產局等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公交卡和銀行卡(工資卡和個人福利補貼卡除外)可以轉給家庭成員。
4.辦理火葬手續。 遺體運到殯儀館後,有車的家屬先到營業室交出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完成繳費手續。
取骨灰一般需要兩到三天時間,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取,可以提前辦理取骨灰的手續。 附上骨灰時,必須持火化證到骨灰領取地領取。 如果遺體在運送到殯儀館後不能立即火化,則必須在營業室冷藏。
-
1. 簽發死亡證明。
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出示死亡醫學證明; 公民正常死亡,不能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應當出示居(村)委會或者衛生站(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非自然死亡或者衛生部門無法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應當出示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已經火化的,應當出示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2. 登出賬戶。
根據《戶籍條例》第8條規定,“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受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公民下葬前乙個月內向戶籍機關報死亡登記,登出戶籍。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臨時居住地擺渡段戶籍機關應當通知經常居住地戶籍機關登出戶籍。
同時,各種證書、卡等都將被取消。
3、做好火葬手續。
遺體運到殯儀館後,家屬在車上(遺體車可帶兩到三名家屬)先到營業室交出死亡證明,購買骨灰盒,領取火化證明,完成繳費手續。
-
法律分析:1、人死後,首先要出具死亡證明,如果在家中死亡,由當地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如果在醫院死亡,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如果死者意外死亡,如車禍、自殺、溺水等,派出所將出具死亡證明。
2、家屬持死亡證明到當地派出所登出死者戶口簿和身份證。
3.通知殯儀館運送遺體,先暫時冷藏、整容、穿長壽外套等,家屬與殯儀館營業廳梁仔商量殯葬事宜,如何時舉行追悼會等,以便殯儀館作出相應安排。 追悼會結束後,前來參加追悼會的死者賓客、朋友、同事圍著葬禮走來走去,向死者臉部表示敬意,並與死者家屬一一握手表示哀悼。 然後將遺體火化,殯儀館會在火化後出具火化證明,家屬會帶著證明在3到5個工作日內收到死者的骨鑰匙高骨灰,當然也有火化後立即收到的人,具體情況不一定一樣。
4、收到骨灰後,可由家屬安排,可安葬於墓地、殯儀館,或以樹葬、牆葬、海葬等其他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
[法律分析]。對於死亡證明的處理,要根據公民死亡的缺陷來判斷死亡證明的簽發,只有非自然死亡的公民才能到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 在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需要親屬或監護人攜帶當事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直接到派出所報案,特殊情況(交通事故等)也需要公安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然後提交簽發死亡證明。
在家中或醫院死亡的,不能到派出所申請死亡證明,相應的死亡證明需要由村委會或醫療機構出具。 死亡證明簽發機構:
1)在家中、在粱州、養老院等地死亡的,家屬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或戶口簿)和病歷卡到戶籍所在地的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出具《死亡證明》。
2)在醫療機構或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的,由負責治療的執業醫師填寫《死亡證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門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式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醫療證明和資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區醫療衛生機構將採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論)》(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由四份副本組成(該範本見附件1)。
2)《死亡證明》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台灣、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死亡的新生兒)。
3)《死亡證明》的簽發單位是負責正常死亡治療或者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4)《死亡證明》經簽字蓋章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明》四份(後三份相同)和《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偽造、塗改。
5)如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明書》,可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有效身份證件。補發方式如下:戶籍登出、喪葬手續已辦理完畢的,只補發第三份; 戶籍登出和喪葬手續未辦理完畢的,應當補發第二份至第四份。
(六)非正常死亡證明未經處理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式辦理。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1、商標註冊號的意義:註冊號是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的編號。 一般商標註冊後,乙個商標只有乙個商標註冊號,註冊成功後,就是商標標識的統一編號。 >>>More
使用小公尺手環時,您應該隨身攜帶手機。 小公尺手環沒有配備液晶屏,不能單獨使用,因此需要使用手機和應用程式。 一旦離開手機和相應的應用程式,小公尺手環就無法實現任何功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