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工作,辭職的廠長不讓我辭職然後曠工,廠長說我自動離職,所以我回來了

發布 社會 2024-06-1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你可以得到報酬。 如未支付工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關於支付工資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協議或者合同的規定,向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勞動者的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或裁定中要求扣留的子女撫養費或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費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我有幾個朋友在廠裡工作,當時他們也辭職了,你不應該曠工,每次上班都要去找相關主管,讓他幫你簽字,你要是多找幾次,他就會幫你簽字。 如果你在工作期間缺勤,那麼雇主就佔了優勢,你只能承認自己不知所措!!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提交離職報告後未上班的,視為曠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辭職的除外。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悔改並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朋友,您好,辭職和開除有其自身的風險和影響。 自願辭職的好處:1

    3.它可以向新雇主發出乙個積極的訊號,表明你是乙個有勇氣面對問題和尋找新機會的人。 但也有一些缺點:

    1.您可能會失去一些福利和保護,例如失業救濟金。 2.

    這可能會影響家庭的財務狀況,因為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3.可能會對以前的工作經驗產生一些負面影響,例如縮短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

    曠工解雇的好處:1可以獲得一些經濟補償,例如無薪假期或勞動法規定的解雇補償。

    2.新的工作機會可以在短時間內找到,因為有經驗就業記錄的員工通常被認為是經驗豐富和可靠的。 3.

    您可以減輕負擔和壓力,因為您不再需要擔心和四處奔波工作。 但也有一些缺點:1

    可能會對乙個人的信譽和聲譽產生影響,例如員工被標記為“不穩定”或“不可靠”。 2.有可能破壞與前雇主的關係,因為解雇通常會給雙方帶來怨恨和衝突。

    3.它會對個人的情緒和心理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失去自信和動力。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者因職務曠工離職的,必須辦理辭呈手續,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無需賠償。

    員工辭職手續: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辭職證明; 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辦理檔案移交手續和社會保險關係。

    曠工和自我離職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標準不同。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您不符合入職要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辭職後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合同不會自動終止,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辭職後不去上班就是曠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員工在提交辭呈後沒有上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通常被視為曠工。 教唆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的,需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試用期過後辭職的,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期滿前仍需繼續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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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回答2024-06-11

一般情況下,提交辭呈乙個月後可以離職,如果不批准,可以收集辭職申請但工廠不批准的相關證據,然後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如果他想作弊,那就讓仲裁機構仲裁。

9個回答2024-06-11

辭職報告也成為辭職信。 用下面的格式寫。 >>>More

3個回答2024-06-11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試用期內為3日)通知用人單位。 但是,雇主不承擔經濟補償,如果您暫時找不到新工作,您將無法獲得失業救濟金。 >>>More

11個回答2024-06-11

1、你說要辭職沒有證據是不對的,依法辭職也是正確的。 如果要辭職,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通知即可。 >>>More

13個回答2024-06-11

工傷一般有補貼,需要支付醫療費,你完全可以正面提出來,也許你在群裡說你沒有工作都快餓死了,好像你在工廠裡不負責任,你怕其他員工對老闆有意見, 所以你不開心,這說明老闆不是乙個好老闆,太苛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