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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劃區外就醫的,可按規定享受交通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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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病假期間,工資福利不變,工傷費用按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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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後可以回家休養,但需要持醫院的病假證明到單位請假,定期到醫院複查。 停工停薪期間,兄弟倆原有的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發生工傷後,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單位一定沒有為工傷繳納過社保,否則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保局報告工傷情況,那麼大部分賠償金由社保工傷支付**, 所以一定要保護好出院病歷、出院總結、診斷和所有原始檢查資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