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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間,無論是否為法定節假日,《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為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不滿10周歲)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的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對於年滿十八周歲的人,如果學校也對他的傷害負責,他也應承擔責任。 當然,如果學校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因補課而發生事故,則涉及行政處罰等責任,賠償壓力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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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學校放假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責任,學校只在學校發生事故時才承擔責任,但學校對離校後發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擔責任,學校在暑假前已經進行了安全教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發生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的,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確定
1. 發生在上學、上學、上學或上學的路上。
2.發生在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
3、放學後、節假日、節假日等校外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
(四)其他超出學校管理職責範圍的。 還有學校在校期間不對學生安全負責的情況,即不可控和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如**坍塌、山洪暴發、學校所在地的山體滑坡等。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傷害事故,如學校履行職責,沒有不當行為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雷擊、颱風、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 (2)因校外突發或偶發傷害造成的; (3)學生有學校不了解或者難以了解的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 (四)學生自殺、自殘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生意外傷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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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可以,因為學生放假不在學校,學校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201冊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國有森林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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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學生放假不在學校,學校不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和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或者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者傷害的,第三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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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因為學生放假不在學校,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