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幫我制定網咖管理條例?

發布 社會 2024-06-3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網咖主要由文化部、消防局、工商司、公安部管理。

    法律依據:《關於設立和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機構的規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經上一級人民組織審查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也應當依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行政機關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乙個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機關之間對職責分工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 協商一致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備案; 協商有分歧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機構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機構管理機關應當報同級人民**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人民**在各級設立審議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 如果可以將職能分配給現有機構,或者問題可以通過現有機構的協調來解決,則不設立單獨的審議和協調機構。 為在一定期限內處理特定任務而設立的審議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法律分析: 1、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結構和章程 2、適合其經營活動的資金 3、適合其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4、資訊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 固定網路位址和計算機等適合其業務活動的裝置和輔助裝置 6、適合其業務活動並已取得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規定》第八條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從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適合其業務活動的資金;

    (三)有適合其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4)擁有完整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技術措施;

    6)有適合其業務活動並取得專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配套裝置數量、單機上網服務經營場所面積標準由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要求外,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審批還應當符合各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總數和布局要求; 自治區、直轄市。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63號於2002年9月29日公布,並於2011年1月8日根據《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進行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頒布的行政令、有關部門授權的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業務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規範經營者經營者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2001年4月3日,資訊產業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必須是 50 公尺,那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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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個回答2024-06-30

讓我舉個小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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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6-30

汗! 這太棒了,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