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不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執行:
(一)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執行,無義務;
4) 有權獲得贍養費、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的人已故;
(五)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收入、喪失工作能力的公民無力償還貸款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不一定。 如果證據確鑿,對方確實拖欠了款項,法院在有支援的情況下可以拿到錢,如果對方根本沒有錢,法院可以拍賣對方的資產來償還這筆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和調解協議有效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修改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要看執行是否順利,如果順利,可以立即兌現,對方不配合或缺乏執行能力可能會延遲,執行可能會暫停或終止。
1、法院應當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在7日內作出答覆,並在受理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在執行通知書中規定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期限。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在執行過程中,非涉案人員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與案件無關的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有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境外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成後,應當委託人民法院及時答覆執行結果; 三十日內未完成執行的,還應當以信函通知人民法院執行。
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提請委託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
申請執行未必能拿到錢,要看執行是否順利。 如果進展順利,可以立即兌現。 如果對方不合作或無法執行,可能會無限期延遲,執行可能會被暫停或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應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依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您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來獲得資金。 具體如下:
1.執行後,您通常可以快速拿到錢,幾天或幾個月。 但是,法院的執行並不意味著法院將能夠幫助資金的完全執行,一切都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實際經濟狀況;
2、如果對方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或者法院能夠查詢對方當事人的保證金,可能很快就能拿到執行款; 如果對方只有其他財產,則需要通過評估、公告、拍賣等程式進行處理,需要很長時間。
申請執行的流程如下:
1. 應用。 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遺囑執行人執行;
2、被法院採信; 法院將根據相關條件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3、申請復議;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四)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遺囑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文書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應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
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司法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提交下列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邀請調解組織進行前期調解的,應當報送邀請的人民法院;
(二)調解組織自行進行調解的,應當提交當事人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調解協議涉及的爭議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
-
這要看對方是否有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如果沒有財產,就無法強制執行這筆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移交執行文書時,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
-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文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調解文書; 公證人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二)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提醒;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 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 仲裁機構的裁決; 公證人依法賦予可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More
執行是民事訴訟、仲裁、公證、調解等制度中的一種保護手段,即人民法院、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或者公證人依法賦予債權檔案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 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