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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是民事訴訟、仲裁、公證、調解等制度中的一種保護手段,即人民法院、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或者公證人依法賦予債權檔案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 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實現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人的權利,履行義務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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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集有關被執行財產的線索,並在法院的執行申請中提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暫行)》。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資訊或者線索。 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調查了解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對調查所需材料進行影印、影印、拍照,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人民法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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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執行的同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分離、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 債券、** 和 **股票。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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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執行的問題的答案如下: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以參照下列法律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公司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狀況。
被執行人拒不報案或者虛假報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保證金、**、**股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或者撤銷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部分。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受扶養人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的,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屬單位、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保證金、**、**股等。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的資產進行查詢、扣押、凍結、轉移、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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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強制的主要型別有:(1)替代性強制執行,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替代志願工作者等。
2)執行處罰,最典型的是滯納金。(3)身體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特別是在預防傳染病方面)等。 (四)強制財產,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轉移銀行存款,強制銷毀腐爛和變質的食品。
5)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場所的出入進行強制檢查。例如,對安全生產狀態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並需要及時處理。 (六)對產品或者商品進行強制檢驗。
7)在緊急狀態下,臨時和緊急徵用車輛或其他財產。(8) 在緊急狀態下,進入或處置土地、建築物或住宅。 例如,為了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損壞相鄰的建築物。
9)其他的,如《示威法》規定的強制解散,以及拒絕解散的,被強行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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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迫使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承擔的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應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如果被執行的財產與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法院處於同一級別。
依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應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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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模式分析:法院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採取的強制行為。 這是人民法院執法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迫被執行人完成指定行為的特別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同丹匯志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撤銷應當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的收入。 但是,遺囑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用應予保留。
人民法院扣留、扣留所得時,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屬單位、銀行、信用社、被執行人有其他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代扣被執行人所得是人民法院經常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 拘留和撤消是兩種密切相關的執行措施,拘留是一種臨時措施,即暫時扣留申請執行人的收入,仍保留在原單位,禁止其使用和轉移,以促使其在限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果超過時限仍未履行,可以提取收入並交付給遺囑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