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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孩子的離婚很簡單。 即婚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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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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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的婦女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准提離婚,但女方可以;
2)孩子由婦女撫養;
3)男方應支付子女撫養費;
4)適當的經濟補償;
5) 損害賠償;
婦女懷孕期間離婚的條件是: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難以發生性行為。
2、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無法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同居。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治癒,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一方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且長期無法治癒的。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登記結婚時騙取結婚證。
5、雙方登記結婚後,未同居,不存在和解的可能。
6、包辦或買婚,一方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關係的。
7.因感情不和而無法和解的,已經分居2年,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另一人通姦,被埋葬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無過錯的一方起訴離婚,或有過錯的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 處罰,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一方喜歡拼命,有吸毒、賭博等不良習慣,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覆教導不改,使夫妻難以同居。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二年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通過公示發現後下落不明的。
13、被對方虐待或遺棄,或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且經教育後仍未改變,且對方不理解。
14.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
15.夫妻倆的關係確實因為其他原因而破裂。
誰將在懷孕期間離婚時判給孩子:
如果在懷孕期間離婚,孩子通常判給女方,男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不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應承擔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二條 男方在懷孕期間、生育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則不屬於這種情況。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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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當事人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應當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夫妻關係。
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檔案及遲凡豔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
5、雙方近期兩張一寸裸頭照;
6.離婚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向,並載明對子女撫養、教育、困難夫妻一方的經濟援助、財產、債務等方面已作出適當安排,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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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婦女生育子女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如果孩子出生不到兩周,且女方沒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跡象,女方可優先取得監護權; 2、子女已滿兩周歲,雙方約定由女方撫養,或者法院根據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判決女方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撫養; 3、子女已滿八周歲,子女自願與女方共同生活,且女方無其他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根據夫妻雙方對婚姻的態度,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其中“雙方同意”是基本條件,“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妥善處理”是必要條件。 如果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和債務達成一致,則需要簽署離婚協議後才能登記離婚。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共同簽署,否則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受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