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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認為,本案應撤銷緩刑,退監執行,對不作為或者新犯的刑罰應當合併,對不作為和新罪的刑罰應當與原罪合併:對不作為罪的初刑與原判罪中的犯罪應當按照先合併後減刑的方法合併。刑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犯罪;然後,對新罪行的懲罰與前一次懲罰後尚未服刑的刑期相結合。
2、我認為這裡實際執行的期限應是指減刑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期限,我理解宣告的刑期是法院原判的刑期。
四個的答案是一樣的。 20年和6年合併確定20年減去13年,尚未執行的為7年,刑期為7年,刑期為7年,後5年,如果在7年和12年之間,如果是10年,那麼實際執行的是23年。
五、我認為是後者。
第六,想象乙個共同犯罪,來自重罪。 揮霍與否。
在法學理論上,存在一些並行處罰問題,至今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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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實,這樣的要求對你來說是不合理和違法的,但對於這種情況,即使你申請勞動仲裁,你也可能沒有優勢。
2.你也知道,這種給人穿小鞋的事情,在公司裡是很常見的。 而你上法庭說你的工作太多了,但用人單位肯定能找到有人能做到的例子,法官一般不會判定金額是否過大,但嚴重違背常識,也沒什麼大問題。
3.至於你說,如果你沒有完成任務,你的工資會被扣除一半,你可以對這種行為單獨提起仲裁。 這些規定通常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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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當地勞工部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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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要求是不合理的。 如果當月工作量超過正常工作量(需要證據),且您尚未完成工作並扣除工資,則可以在扣除後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或提起勞動仲裁。 要求全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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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沒有意義,您可以在提交書面辭職之日起乙個月後離開。
否則,你可以和當地勞動部門仲裁,你必須向公司表達你的觀點,公司會自動拋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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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合理。 先收集證據,證明老闆故意給你分配了很多工作去做,說完之後,你不能扣除一半的工資。
如果是的話,我會直接去找老闆說:確實,你下達的任務月底都做不到,你一定比我更清楚這一點。 這對每個人來說都不容易,對任何人來說都不應該為難。 以後會有機會見面,我不能說會發生什麼。
如果老闆不鳥你,那就不要談論它。 做什麼,怎麼做。 在月底,您可以盡可能多地完成。
注意證據,所有能證明老闆對你難的證據。 在和老闆說話之前,一定要悄悄地開始收集證據,生怕老闆在談話後就收不到了。 如果你被從工資中扣除,告訴你的老闆
讓我們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證據是有用的。
井。。 我在課堂上聽得不好。我的這個只是乙個建議,只是乙個建議。。。發生了一些事情,不負責任。
自己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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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月工作量超過正常工作量(需要證據),且您尚未完成工作並扣除工資,則可以在扣除後向勞動監察部門報告或提起勞動仲裁。 要求全額支付工資和加班費。
建議和他好好談談,在這種情況下主動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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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的答案如下:
警察對鬥毆的干預是一種職責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 因為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張作為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分局領導的理由不成立; 原因如下:
1)張某雖然下班,但作為警務人員,他有維護公共安全的義務,所以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也應認定為職務;
(二)雖然事發地點在某餐飲場所,但民警在執行公務時不受該地點的限制,因此張某有權在該地點行使職權,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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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我個人建議您找乙個法律合夥人並諮詢律師,這樣準確且更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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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應當在非工作時間和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人民警察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穩定,發現危害社會的行為,人民警察有權制止,人民警察的權力代表行政機關,後果由行政機關承擔。 張某對鬥毆的干預是行政行為。
作為人民警察,張某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律義務。 因此,他的行為是依職權行為,即官方行為。
2、鐵路支線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人民警察法》規定的。 張的行為是職責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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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不適用,因為學校不是行政主體,而是法人,只有《民事訴訟法》適用於法人與公民之間的糾紛調解。
這都是胡說八道。 首先,您需要確定法律關係的主體。 你起訴的學校不是行政機關,甚至不是行政機關,所以《行政訴訟法》當然不適用。
我認為這個罰款應該是勞動法關係,勞動法適用。 不過我不確定。
按照人事爭議處理。
您應該去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因為這是勞動爭議糾紛。
首先,學校是乙個法人實體,你只是作為工人出賣你的智力,如果你籤了勞動合同,那麼你應該在勞動法中尋找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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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還是詐騙,這要看劉華到案了,才能真正判斷出如果業務確實存在,而劉華只代為保留貨款,那麼就構成欺詐。
至於調查,那是警方的事情。
你只是在合作。
如果你是公安幹部,就得從對方公司和劉華指定這個單一業務的賬戶入手,如果對方從未提出過上述要求,那麼無疑是欺詐,如果提出這個要求,劉華沒有按要求支付貨款,據為己有, 這是貪汙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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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職;
2、直接報案,公安機關處理。 不要從你自己的公司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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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懂法律,你還在生氣。
2、如果中介公司起訴你,必須有依據和合同。 我相信他已經和你溝通過了,但不是很好;
3、在法庭審理階段,你是否未出庭,即表示放棄權利,放棄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後果只能由您自行承擔; 而且你沒有上訴。
4、目前你已經進入了失信名單,相信你在執行階段會無視,再次不尊重自己和法律;
5、不誠信的名單可以消除,但債務已經履行為前提,不要想著上訴。
為自己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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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響。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五種違約責任:(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4)存款責任;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