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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決定。 如果我真的愛那個女孩,我不會把它還給她,我會把它當作乙個美麗的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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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還,如果你還給他,就意味著你還愛著她,你根本放不下,放不下,去追回去,不要因為面子而失去人生的幸福,就算追不回來,也不會後悔 努力工作,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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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畢竟,我們彼此相處得很愉快。
為什麼要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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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還給她乙個紀念品 怎麼說你們曾經相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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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真的在乎她,我勸你把她還給她,不然你會難過的,如果你現在只把她當成乙個普通的朋友,那還不如不要把她還給她當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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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如果你不想看到它,就把它偷偷扔掉,或者把它放起來擋住。
不然你這樣不是很傷心嗎,就算分手也要友善,不是嗎?
自己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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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要拉! 這是非常情緒化的,如果你真的想把它留在你們之間,那就還錢吧! 為一切,為自己和你的朋友留一條退路!
你相信男女朋友分手後可以成為朋友嗎? 我相信! 所以我希望所有的物品都可以作為紀念品送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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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把它藏在乙個你會忘記的地方,也就是說,把它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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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不要還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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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很愛她,所以我把她還給了她。
分手後,兩人最好不要有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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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要。 這是一段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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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要拉! 這在情感上是非常痛苦的,因為你們畢竟已經愛過對方了! 過去的就讓它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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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它來給你留下甜蜜的回憶,畢竟每個人都不是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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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1)一般規定:
戀愛關係中的正常費用通常不予退還。 因訂婚而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訂婚儀式上用於招待和送禮的金錢和財產,以及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共同消耗的財產損失,如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吃喝玩樂過程中共同消耗的財產損失, 解除婚約時,一般不要求賠償;在戀愛或訂婚期間,一方無權要求歸還給予另一方親友的財產; 在訂婚和戀愛期間,給對方一些財產,可以看作是正常的贈與關係,如果一方給另一方的財產金額不大,價值不大,一般不允許退還。
2)如果贈與性質特殊,具體分析為一方捐贈給另一方的金錢和財產是復員費、工作調動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卹金等,如果收受財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斷絕關係, 全部或大部分應退還。
3)法律保護:所謂分手費等糾紛是雙方自願行為的結果,如果必須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不受保護。
該法律基於橡樹倒塌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依法規定或者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救助殘疾人等公共利益或者道德義務性質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如果你喜歡乙個人,當然要讓對方知道,否則別人怎麼會知道你喜歡。 也有男生應該主動出擊,不要讓女生先說話。 而當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他們需要互相關心,誠實,互相信任是基礎!!
是的,他可能經歷過一段失敗的感情,他有極度的心理不安全感,當他不接受的時候,因為他不相信愛情,不想再被傷害,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喜歡你,但如果你真的足夠喜歡他,那麼你就要明白,他隨時可能把你推開, 但你從不放手,有時候離開就是要挽留,他心裡可能不明白,他心裡其實覺得很孤獨,但你要明白一件事,你有多喜歡他,除非你確定自己沒有傷害他,可以容忍她的一切,哪怕你們在一起, 你最終只會給他帶來傷害,讓他的生活更加艱難,所以如果你不夠愛他,就不要追他。
先問問自己 喜歡她** 值得嗎 不知道有沒有聽說過追女生就一句話:三分勇氣七分無恥。 看看她是否值得你 如果你願意,堅持到底,讓你成為她一生的習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