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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用補償實施細則由人民群眾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加上每個徵用專案在徵用前都有徵用方案,徵用前需要聽取公眾意見,如果是老舊城區改造工程,有兩個要求,乙個是列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二是半數以上的被徵用人同意實施徵用。
至於評估,由被評估者選擇或通過抽籤公證。 評估原則:類似於當地房地產**,即所謂的市場化估值。
方法是以被徵用房屋同址為基準評估價格,找到3家新建商品房企業一年內售出的房屋的加權平均值**,並將被徵用房屋與商品房(需要確定3套樣板房)進行比較,得到分戶評估**。 當然,每家每戶的朝向、結構、交通、室內裝修差異很大,估價公司通過各種修正係數來調整**,但整體地價是一樣的,而且估價的差額是地面上的重置價,所以差別不是很大,比較合理。 你說低層補償多,高層補償少,就是低層和高層用地分配到房子的內容不同。
事實上,評估將地面上的建築物和土地面積分為兩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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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是乙個提案草案,沒有進入議程。
對被徵用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被徵用房屋公布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情況**。 被徵用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按照房屋徵用鑑定辦法。
市場是由評估機構決定的,這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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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制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規範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被徵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自2011年1月21日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房屋徵用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用和補償,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徵用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的單位和個人房屋,應當給予被徵用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公平的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用和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的徵用和補償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確定的住房徵用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徵用部門)應當組織在各自行政區域內實施住房徵用補償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徵用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用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用執行單位承擔房屋徵用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用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用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徵用執行單位在委託範圍內開展的房屋徵用和補償工作,並對其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房屋的徵用和補償監督。 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住房徵用補償實施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權向有關人員、房屋徵用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有關人員**、房屋徵用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及房屋徵用、補償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者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者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中國公民都是國有土地的共同所有者,國有土地屬於“公有”,人民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1]的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組織擁有的土地沒有所有權,因此集體土地歸“少數人”所有,集體組織一般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More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家在一定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合法途徑有:轉讓、分配、轉讓。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