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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明確97年前在國家機關工作時屬於什麼身份,是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還是國家機關雇用的公務人員。 這與法律的具體適用直接相關。 2、如果您是國際組織的公務員,中國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於國家公務員辭職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法範圍內的遣散金概念,如果你是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願辭職是不能得到遣散費的,而此時已經過去了97年,仲裁和訴訟的訴訟時效早已過去。 4、我們來看乙個勞動案例,如果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是用人單位故意不支付的,勞動者不主張訴訟或仲裁,自拖欠工資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他將失去勝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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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了解,沒有。 因為可以要求賠償的檔案是01年才簽發的,而你是97年辭職的。 除非檔案中說前乙個可以補償,否則是不可能的。
任何檔案都有執行日期,如果之前的所有檔案都來彌補,那就太亂了。 這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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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局尋找仲裁解決方案; 我相信你能把它找回來! 您需要填寫多少表格才能提交仲裁; 勞動局仲裁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事; 祝你好運,拿回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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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引入工齡補償是針對企業關閉或關閉,而被解雇的員工,要按照服務年限進行補償,如果服務年限為2年,補償金為2個月的工資,而你自己辭職,補償的可能性很小,當時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麼多年了,只能說你倒霉了,很難找回你曾經擁有的東西,這就是中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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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我建議你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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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自願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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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似乎不起作用,這不是乙個漂亮的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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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自願辭職,雇主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補償。
1. 個人提出辭職有三種情況: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書面解除勞動關係後立即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如果勞動者未提前30天提交辭呈,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直接遞交辭呈並離開,此時您就違法了,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書面辭職的,無需經用人單位批准。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
2、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函(即辭職信和辭職報告)將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郵寄給用人單位,以便於證據保全。 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不辦理勞動者辭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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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自己的辭職沒有補償。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共同行使行政權力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為負有共同賠償義務的機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