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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確定工傷的程式如下: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報告,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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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傷到骨頭,就可以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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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工傷第一、第二蹠骨骨折,可按《工傷傷傷殘鑑定標準》《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評定殘疾等級10級。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工傷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員工,享受下列福利:
1)根據工傷保險的傷殘程度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的,工傷保險應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和殘疾一次性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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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第五蹠骨骨折有明顯移位,需要手術**內固定,按工傷標準,應定為10級左右。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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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確定為第二蹠骨骨折,如累及足弓,則列為9級殘疾; 如果骨折癒合後沒有功能障礙,則將其歸類為 10 級殘疾。 具體而言,如仍需到司法佟哥鑑定部門進行鑑定,以鑑定報告為準。
根據《GB T 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等級》的標準,大腳趾骨分為空襲,按一般情況為10級“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並可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10級傷殘為6個月工資。工傷等級標準有10個等級,其中1至4級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5至6級為多為喪失工作能力,7至10級為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根據描述,可以初步確定為10級殘疾,具體結果以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準。 按GB T16180-201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傷和職業病殘疾等級》10級標準: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More
工人右手骨折、中指受傷的,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傷情程度和傷情部位作出傷殘程度評估,以最終傷殘鑑定結論為準。 >>>More
工傷需停薪一段時間,一般按就醫時間**及醫療機構建議的休息時間計算。 停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原工資支付工資。 工傷員工停工期和工資的確定因地而異,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 >>>More
如果確定左腓骨骨折末端為工傷,則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傷害程度和傷害部位綜合評估員工是否可被評為10級殘疾,以最終殘疾鑑定結論為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