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加班時間算作168小時以上,是否有法定的雙倍加班?

發布 社會 2024-06-2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國慶節慶日和陣亡將士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放假時間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1天。 據此,系統平均工作天數和員工全年工資換算方法調整如下:

    1.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度工作日:250天,每季度4天。

    每月工作日:12月250天。

    工作時間的計算:將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工作日數乘以每天 8 小時。

    2. 日薪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工資,即在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時,國家規定的11個法定節假日不予排除。 因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為:

    日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薪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8 小時)。

    每月工資天數(365天-104天)12天。

    3、2000年3月17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勞動者平均月平均工時工資換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老社步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一月 3, 28.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綜合工時須經行政批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是否違法,視實際情況而定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原因,威脅職工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急需處理,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加班超過36小時不違法;

    2、如果沒有上述情形,那麼加班超過36小時就認定違法,與是否支付加班費無關。

    加班超過36小時和是否支付加班費是兩回事,是兩種不同型別的違規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安排工人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在塵洞內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自願加班超過 36 小時是違法的。

    自願加班超過 36 小時是否違法?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自願加班超過 36 小時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如果是無休止的加班、加班,甚至乙個月不停工的安排,還是違法的。 如果每月加班超過36小時,則為首次加班,即使員工願意加班,公司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一旦發現行政處罰加班是指超過法定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違法用人行為。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勞動者自願並與用人單位約定,《勞動法》沒有規定不允許加班。 36以上至於有沒有加班費,就看單位的規定了,但一般單位只要加班就會有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36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計件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是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和健康權為依據的,用人單位即使勞動者願意,也不得安排勞動者的休息權。 當然,在實踐中,自願加班加班費現象是存在的,行政部門無法監督,但這是違法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法》第41條 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這是法定上限,即使與勞動者協商是自願的,用人單位仍然違法,涉嫌侵犯勞動者的生命權、健康權、休息權,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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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你最想做的事,遇見你想遇見的人 只要不違法、不道德,我支援你 讓自己快樂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