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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
2)作品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約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限期和完成一定量工作的期限。
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限期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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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包括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履行的義務和權利,以及如何處理合同糾紛。
雇主的義務通常包括規定雇員的僱傭合同期限、確定職位、商定工資金額、試用期和其他福利。
個人義務包括遵守公司規定、保密義務等。
單位的權利通常會表明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個人權利通常也表明個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形。
在爭議解決方面,通常包括合同期滿的處理、合同終止的處理等。
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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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位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假期,(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發生法》第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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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各自持有勞動合同副本乙份,並可簽訂試用期、培訓、保密等補充協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勞動合同中書面確定,避免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日後發生糾紛,避免因缺乏證據而缺乏法律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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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規定: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僱傭合同的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防止勞動條件、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受勞動合同約束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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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勞動合同是否訂立,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必須強調的是,事實上的僱傭關係也受到法律保護。 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應當當受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