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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案件已經報案,剩下的就是交警了。 如果你還記得車牌號,就不難找到車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交通事故發生後逃跑的,逃跑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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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是肇事逃逸,去交警處做筆錄,寫下故事,提供車牌號,交警會在內網上找到有關該車的詳細資訊,從而聯絡到車主,無論當時車主是否駕駛,交警都要聯絡車主。
因此,對方應對事故所涉車輛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對方在交警的聯絡下沒有到達現場,交警可以鎖上自己的車捲,這樣對方的車輛就無法每年檢查,最後還要去交警部隊,到時候犯罪可不小!
另外,不要強調事故現場離交警隊有多遠,報**是給中心,而中心重新分配轄區內的交警,所以肯定是慢的,交警一般開得很慢,他們比普通人更怕出事!
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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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肇事逃逸!
很高興你寫下了車牌,交通部門會聯絡事故車主!
他不敢不來,除非他的車不想每年都接受審查!
協商和解,法律途徑由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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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逃跑,不過好在你哥哥記下了那輛車的車牌號,那就沒什麼好怕的了,只要交通部門檢查一下,我就相信這個人需要付出代價,但人家沒有嚴重的後果,希望你讓家裡損失兩塊錢, 算了吧,哇,只要你哥哥沒事就行,不,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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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一種逃跑行為,應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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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逃跑,由交警尋求,並在交警的參與下通過談判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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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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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事故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這種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事故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未決法具體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後逃跑”,是指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並且本解釋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事故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共、私人財產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未決法具體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後逃跑”,是指行為人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並且本解釋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
構成交通事故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起刑: (一)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下刑罰。 (二)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後大喊大叫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逃跑致人死亡的,可以在7年以上10年徒刑範圍內確定起刑。在起刑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造成重傷、死亡的人數、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影響犯罪成立的其他犯罪事實,加重刑罰,確定基準刑。 比如逃跑。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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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私家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各種規模的交通事故數量也在不斷增加。 發生交通事故後,有的人落車與對方商量,有的人報警或報保,有的人開車離開。 作為一名律師,我只能說,無論事故有多嚴重,逃跑都是一種非常愚蠢的行為。
首先,在目前對車牌的管理下,沒有車牌就不敢上路,再加上嚴密的公共監控網路,以及無處不在的手機、行車記錄儀和私人攝像頭的使用,機動車在發生重大事故後成功逃避法律責任的幾率已經降低到幾乎沒有期望的程度。
1、如果事故不嚴重,則不屬於刑法規定的肇事逃逸罪。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被吊銷、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任由其駕駛機動車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的,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限速50%的;
(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者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強迫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超車,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破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有害後果,但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執照; 有第1項、第3項、第5項至第8項情形之一的,可同時拘留15天以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 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十二分; 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增加逃逸車輛的保險費。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後果不嚴重、不會觸犯刑法的交通事故,如果行為人不逃跑,積極協商善後事宜,只是雙方之間的民事糾紛,按照先調解後起訴的程式逐步處理是好的。 但是,事故發生後逃跑屬於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有權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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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條例》(公安部令第70號)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主要構成條件是:(1)肇事者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肇事者在逃跑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肇事者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肇事者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 例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電單車載著好友劉某(兩人都喝多了)超速行駛時,由於路面上顛簸,劉某從電單車上摔下來,頭部撞在地上,造成頭部受傷,當場死亡。
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狂奔,直到被發現攔截。 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由於他主觀上並不“知道”劉某倒地的交通事故,因此不宜認定其“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只能認定構成普通交通事故罪。 需要強調的是,“知道”是指行為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如果行為人“應該知道”他或她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並假裝不知道並逃離了事故現場,則仍應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
2)主觀上是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調查;在實踐中,大多數肇事者是為了“逃避法律起訴”而逃跑,但也有少數人是為了其他目的逃跑,例如害怕被受害者的親戚、朋友和其他圍觀者毆打。 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意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確定時對他們進行區分,以確保法律的適用準確而徒勞。 如案例 2 所示:
司機宋某違法駕駛,打死了一名行人余某,就在某某正在救他時,某的親友和當地民眾趕到現場,用武器毆打了宋某。 宋某被迫束手無策,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 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為不能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肇事者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並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肇事者逃跑後一逃跑就杳無音訊,仍應認定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
(三)客觀逃離事故現場,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這裡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而在實踐中,大多數人並不拘泥於“事故現場”,而是將其與“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結合起來考慮,總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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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傷害、死亡,或者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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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刑事犯罪,應予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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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起訴而逃跑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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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算,銀行存款,跟他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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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交通事故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了逃避法律起訴而逃跑。
道路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應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此,即使是在停車場,只要是為了逃避事故的責任,就是肇事逃逸。 但是,如果遇到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暫時離開後不會加重事故後果,暫時離開後報警說明情況,不是肇事逃逸,離開時最好不要破壞現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法實2000年第33號)第五條規定,“逃跑致死”,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情形, 由於缺乏援助,導致受害者死亡。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