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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行! 你或者你的愛人,財產是你自己的,如果是你婆婆,這房子是不是好像和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如果她問她的名字,你也可以要求寫在你母親的名字上。
這完全取決於你對房子的權力是否得到體現。 說白了,想想最壞的情況,如果有一天離婚了,房子是屬於你或你丈夫的,是共同財產,你和你丈夫可以平分。 如果是你婆婆的,那只是你婆婆的,你搬出去的時候,可能完全是你老公的,但絕對不是你的那份。
你根本不能聲稱權力,你只是借用它。 而如果是她的名字,有一天你要換房子,你要抵押,你要徵得她的同意,你要轉讓房產,你要花錢,你為什麼要發現自己這麼尷尬? 我的建議是,至少寫下你丈夫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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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寫他的名字! 就算你寫,也讓他寫個校樣,說是你們一起買的,為了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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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堅決不要寫婆婆的名字。 很難說未來會是什麼,愛,我想,再愛一次,但只有幾年。 女人,總是要保護自己。
強烈建議您寫下自己的名字。 否則你會後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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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岳母可不是普通的領主。
既然房子是你們倆的,而且父母雙方都有出資,那麼在房產證上寫上夫妻倆的名字是合理的,怎麼會有理由寫你婆婆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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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是你丈夫和妻子名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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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不行! 你們倆的名字都要寫,千萬不要只寫老公的名字,以免以後給自己惹麻煩,因為看得出來,你們公婆在這件事上很厲害,以後會發生什麼,很難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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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財產正義,這種問題一般都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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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這套房子的全額付款是由丈夫的父母完成的,那麼在房地產證明上寫上婆婆的名字或單獨寫婆婆的名字是可以的,沒有任何問題。
我覺得能不能寫個名字,主要看付的錢多少,畢竟現在大部分人對房子比較敏感,覺得這是保護自己的一種方式。 如果房子確實是婆婆自己買的,那麼在這房子上寫上任何人的名字都是婆婆自己的決定,這件事情沒有人有權干涉,哪怕婆婆只想寫自己的名字,那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2、如果房子的首付是由丈夫的父母支付的,但抵押貸款必須由夫妻雙方完成,那麼我認為婆婆在房產契約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是不合適的。
一般情況下,房子的首付只有30%,除了30%之外,剩下的70%需要夫妻雙方還,還有很大一部分房貸利息成本。 這些費用的金額已經遠遠超過30%,我認為我岳母在這個時候要求將他的名字新增到地契上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對妻子。 如果實在想不通,可以選擇婚前約定,保證房子的百分之幾的所有權。
3、如果房子的首付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抵押貸款由兩個新人共同歸還,那麼在房產證上寫上婆婆的名字就更不合適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既然婆婆選擇在地契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女方的父母也可以要求在地契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達到公平一致的狀態。 既然父母雙方交的錢是一樣的,就沒有必要在寫名字這件事上發生矛盾,這個時候也不適合婆婆寫名字。 如果他這個時候還要求寫下來,那你婆婆就不好相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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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適的,因為婆婆這樣做顯然是不信任你,你應該為了自己的權利而拒絕這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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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是不合適的,兩個人結婚的時候,應該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寫在房產證上,而不是寫在婆婆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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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種行為是很不恰當的,她這樣做對你很不尊重,你可以和她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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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產證上婆婆和丈夫的名字分為當事人: 1、如果房子是婚前買的,房產證屬於婆婆和丈夫,那麼房子的產權屬於婆婆和丈夫,與當事人無關。
2、如果房子是婚後買的,房產證是當事人的配偶和婆婆,婆婆和丈夫擁有一半的財產權,屬於丈夫的一半財產權,當事人擁有一半的權益,當事人和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書面約定, 並且屬於夫妻雙方,在這種情況下,房屋25%的財產權屬於雙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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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寫的名字。 要以兩個人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這樣房產證就是兩個人的名下。
沒有約定股份的前提,各自擁有一半的產權。 屬於岳母的名下,岳母去世後,可以作為繼承和繼承,首先要看是否有遺囑指定繼承人,如果有遺囑,繼承會按照遺囑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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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婆婆各自擁有一半的財產,但根據《民法典》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女方財產的一半歸所有,男方財產的一半歸男方所有。 所以最後,女人和男人各自擁有四分之一的財產,婆婆擁有一半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芝芝鎮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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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房子在我岳母的名下,如果想變更產權,更改房產證上的名字,只能通過合法形式獲得。 首先要確定房產的歸屬,如果夫妻倆一起買的,只寫上婆婆的名字,可以要求改名或加名,如果確實是婆婆所有的,就要和家人協商,房子的產權會轉讓, 出售、贈與等,房地產證書上的名稱將被登記和更改。
房子下面婆婆的名字怎麼改?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我是合夥人,擅長行政法、民法、刑法和合同法。 我已經看到了你的問題,我正在整理給你的回覆,大約需要五分鐘。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房子在我岳母的名下,如果想變更產權,更改房產證上的名字,只能通過合法形式獲得。 首先要確定房產的歸屬,如果夫妻倆一起買的,只寫上婆婆的名字,可以要求改名或加名,如果確實是婆婆所有的,就要和家人協商,房子的產權會轉讓, 出售、贈與等,房地產證書上的名稱將被登記和更改。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所有人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手段將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第61條:
不動產轉讓、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不動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持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應當更換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您可以通過貸款更改房屋的名稱。
您好,這是不可能的,在抵押貸款期間,房屋的產權在銀行抵押,房產證的名稱不能隨意更改。
嘿嘿,那我怎麼能弄到呢,你能幫我出招嗎,我感覺自己花了錢,到時候房子就跟我沒什麼關係了。
您好,只要你交錢,存錢的證據,或者和婆婆籤協議,就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
您好,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我,也可以點選我的頭像進入我的頁面再次與我下單進行一對一諮詢,祝您和您的家人平安、快樂、幸福、健康。 如果方便的話,幫我豎起大拇指,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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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產證上寫有婆婆的名字,表明房屋的所有權屬於婆婆。 效果基本上是房子和“我”沒有關係,然後夫妻倆可以通過繼承來獲得房子,但如果繼承人比較多,他們只能繼承部分房子,而不是全部,除非有遺囑或者其他繼承人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第一千零零條 父母子女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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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從程式上講。 一般來說,離婚法庭只會處理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如果你的房子有你公婆的名字,涉及夫妻以外的人,那麼原則上,法官不能在離婚前處理案件,你必須等待離婚案件結束, 並提起另一起財產分割訴訟,被告是你的丈夫和公婆,這樣財產就可以分割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的繼承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繼承人按一階或數序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繼承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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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房產證的情形有三種:1、無抵押且直系親屬姓名的,由業主到房屋交易中心辦理; 2、如有貸款及直系親屬姓名,業主先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再到房交中心辦理; 3、如果將房產證新增到非直系親屬的名下,將按照房屋買賣流程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