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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拖欠工資的情況。 這是勞動監察,不是勞動仲裁。
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請攜帶以下資料: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以及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將在限期內出具更正。 未在期限內執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時,如果勞動者未能在期限內改正,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金額的50%-100%(《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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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按照你說的,如果不能和老闆協商解決辦法,勞動仲裁沒有依法辦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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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會受理案件,因此應向您出示不予受理通知書(如不予受理,請向仲裁委員會索取),憑不予受理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僅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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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你向勞動部門舉報,屬於一種檢察行為,勞動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屬實,會受到處罰並責令支付工資,但這種方式純粹是行政強制, 而保護勞動者自身的權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並不是很理想。
筆者建議,在投訴的同時,員工應提起勞動仲裁,充分行使起訴權,以保障自身權益(仲裁費為50元,處理費一般由單位提前支付),但請注意: 1、訴訟時效為60天, 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拖欠工資之日起計算。2、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爭議證據,但勞動者若能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就要承擔一定數量的對勞動者有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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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很多勞動仲裁申請人擔心,如果被申請人不出庭,勞動爭議就無法解決,但實際上,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 按時參加仲裁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日期和地點積極應訴並參加庭審。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在**之後未出庭,沒有正當理由的,視為被申請人自願放棄仲裁庭調查、盤問證據、辯論、發表最終意見等一系列權利。 仲裁庭可以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審查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後,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即缺席裁決。
缺席裁決後,仲裁委員會將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執行生效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應根據通知積極應訴,參與庭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庭審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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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明確具體執行內容,迫使民事義務人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民事判決、擔保權益變現裁定、調解協議確認裁定、支付令等 一旦生效,債務人應當自動履行。 權利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個人持有申請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其協助執行的,有義務按照通知書的規定執行法律。 無故推諉、拒絕、阻撓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當以法律文書為依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拒不履行的,陷入困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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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仲裁後,老闆仍未支付優紅,員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執行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 如存款、債券、**和**股。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律登記處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的查證、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