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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因此,如果終止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將不予賠償。 反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賠償責任: 計算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勞動者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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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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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職的第二天,雇主解雇了雇員,雇主不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無償解雇勞動者情形的情形:(一)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分析
被解雇雇員的補償標準 對於雇主來說,根據解雇雇員需要支付的費用不同,需要支付四種補償: 1.需要向被解雇的雇員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辭退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二、離職員工需要賠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離職員工支付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通過法定程式解雇職工;(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的,開除職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雇勞動者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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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第二天屬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不需要補償,但會根據你協商好的工資,向你支付兩天工作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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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但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不適合工作的原因,向勞動者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並妥善處理辭退的後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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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給幾天錢。 按工資約定轉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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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職的第二天,雇主將如何補償雇員入職的第二天? 如果是實習期,雇主將不支付解雇雇員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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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剛剛加入,你正在試用期。
該裝置不需要補償。
一年後,他被解雇,並得到了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你要求他給你兩天的工資。
我不會補償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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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需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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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入職第二天就解雇員工,應該說不知道自己是否簽訂了合同,否則只能按照自己的日薪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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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公司這兩天要給你錢,你不給,可以去勞動局告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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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遣散費。 有法定情形的,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沒有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支付遣散費。
根據第四十條規定解雇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按照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危險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老秦協商後仍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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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只要實際勞動得到報酬,你就有權獲得你應得的工資。 至於賠償,如果依照法律規定終止,用人單位將不予賠償。 反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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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您好,法律分析:入職三天後被解雇有補償嗎:沒有,考試期是三桶高純天,被解雇有工資但無補償。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合格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解雇,他或她不能要求賠償。 反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下被解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悄悄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暫緩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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