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生效的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是否真的不能上訴?

發布 社會 2024-06-07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調解和訴訟是解決糾紛的兩種方式,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 可以先調解後訴訟,但訴訟後不能調解,調解和訴訟也不能同時使用。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然後又被推翻,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但是,如果調解協議不違法(包括程式和結果),法院通常會支援調解協議。

    幾乎不可能僅僅以“已生效的調解協議當事人不得上訴”一語為由要求撤銷調解協議。 這是因為法院必須維護當地調解組織的權威。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再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既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自然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這應該沒有任何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協議一經簽訂即生效。 法院可以再次組織調解,徵求被告人的意見,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通過調解達成空白來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文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不具有法律效力。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你說的調解文書是民事調解文書,那麼除了涉及婚姻關係的調解文書外,如果當事人提交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 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人因不屬於其原因不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有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訴訟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調解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權益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但是,恐怕這個操作需要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來完善,否則涉及的法律理論問題太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有證據證明民事調解文書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自願原則或者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使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無論案件的級別如何,調解協議達成後都不能上訴。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調解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是訴訟程式和解,而不是訴訟。

    調解協議確認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性進行司法確認,當事人之間的衝突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達成的協議。

    首先,要求法院審查協議的內容,以確認其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確認合同有效性的情況是平等主體之間建立、修改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當事人對協議的有效性存在分歧的,無論是有效、無效、可撤銷還是待決,協議一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通過調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

    當事人不願和解或者調解,或者和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按照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未訂定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應當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文書; 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是訴訟程式和解,不是訴訟。

    調解協議確認案件是指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委員會(包括:村民委員會、 參照《人民調解法》有關規定設立的居民委員會、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請求法院審查協議內容,確認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在確認合同效力的情況下,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行為,就民事權利義務的成立、變更或終止約定,當事人處於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有待確定協議效力的狀態,當雙方的理解存在分歧時, 協議一方請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協議的有效性或無效性,這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尚未解決,並要求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對當事人之間的分歧進行評估。

    調解協議確認的案件,適用特別程式,由一名審判員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調解協議確認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後,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無需審理。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決前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答:B版教材P362 2019版教材P360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可以進行粗暴的調解。 當事人自願調解的,由春維查仲裁庭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結果準備調解書或者裁決書。 調解文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法律分析:是的。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因調解協議的遲延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法律分析:是的,如果一方當事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組織達成調解協議後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高階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和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因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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