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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最初的協議是什麼。 它全面嗎? 有什麼條件嗎? 最主要的是要從協議中找到解決方案。
由於本協議是您自願簽署的,因此該協議是最直接的證據,除非該協議約定了“無效原因”並且原因再次發生。
在離婚案件中,主要問題是“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權”。
在這種情況下,“房子”的處置是財產分割,這意味著你同意將房子“贈”給孩子,但“贈與”協議可能無效,因為財產所有權的變更需要登記,也就是說,你的財產契約上的名字只能改成你兒子的名字。 簡單來說,房子現在還有可能被逆轉,理由是“禮物”無效。
其次,是孩子的監護權。 這個問題主要取決於離婚協議是如何達成的。 但是,監護權也可以改變,主要在以下情況下: 16.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並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更改。
換句話說,有這四個方面可以應用於法院進行更改。
其實第二個問題可以包括第乙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對第乙個問題沒有意見,那麼誰獲得孩子的監護權,誰就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
至於協議中供女方居住的房屋,這只是對房屋使用權的處分,而不是所有權的處分。 所以,如果你的名字還在地契上,那麼房子仍然是你的。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它將被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首先就是這樣,邏輯有點混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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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明白你想做什麼嗎? 離婚是否正在進行,協議是否被推翻? 還是再婚,推翻離婚協議的一些條款?
鑑於你的態度不明確。 讓我們從兩個方面開始。
2.可以再婚,但不能推翻協議。 如果對方隱瞞戶口簿和離婚證,也可以辦理再婚登記。 因為民政局有離婚登記,所以公安機關有戶籍證。
對方鬧事並不可怕,因為存在本身就是名譽問題。 乙個分離和乙個結已經說明了問題,這和不惹麻煩是一樣的。 要有所作為,就要做出犧牲!
2、因為協議是自願的,不可能推翻,法律也不支援,離婚協議沒有公平或不公平之分。 如果想推翻協議,只有乙個辦法: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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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男:張浩,1973年11月出生,漢族,海員職業。 戶口位於虹橋區桃園東麗11號樓2號門104號。 現居住於北辰柳城社群2號樓1號門504號。
女:戴紅磊,1973年8月出生,漢族,天津市第八十中學教師。 戶口位於虹橋區桃園東麗11號樓2號門104號。 現居住於北辰柳城社群2號樓1號門504號。
一男一女於1998年結婚,2002年1月生下女孩,名叫章啟月
1、因夫妻關係破裂,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
2、婚生女兒張啟月與女方同居,男方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月初以現金支付,女方應向男方開具收據; 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不得更改女兒的姓名; 女方確保男方在休假期間每月至少探望女兒兩次,並由男方負責接機。
3、婚後雙方主要共有財產包括:柳城社群現房75平方公尺,估價48萬元; 南大河鑫海苑樓盤45平公尺(下層22平公尺),估價13萬元; 一套31平方公尺的南大河夏日花園物業,估價9萬元。 物業總價值70萬元。
共同財產還包括:雙方的住房公積金; 雙方醫療保險; 婚生女兒張啟月的保險; 雙方工資存摺上的存款。
經協商,目前北辰柳城小區住房歸男方所有,南大河兩套房子歸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補償女方13萬元現金。 原來的室內電器是房屋所有者的財產。 個人服裝歸每個人所有,個人用品和器皿歸每個人所有。
婚生女兒張啟月的保險屬於女方。 個人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和工資的餘額歸每個人所有。 婚前雙方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沒有連帶債務。 沒有其他爭議。
4、夫妻之間沒有生活困難,需要幫助。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各乙份,乙份報婚姻登記機關,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簽名,指紋) 女:(簽名,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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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的常見問題如下:
1 子女撫養費:
首先,要寫清楚誰來撫養孩子,如何承擔子女撫養費,輪流撫養費要寫清楚雙方,但要明確支付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最好雙方都在銀行開戶,一方持有存摺,另一方持有銀行卡,這樣雙方都可以輕鬆訪問和訪問。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但重要的是要考慮孩子的實際需求和另一方的支付能力。
2 財產分割:
它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分割,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定義,動產和不動產的分割。
婚前和婚後財產沒有財產約定的,以購房時間作為區分標準,婚姻登記前購買的房產為婚前財產,反之亦然,為婚後財產。
除婚前財產外,個人財產還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傷而領取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費; 書籍、科研工具等日用品;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之一。 共同財產基本上是雙方除了個人財產外的共同財產。
動產劃分良好,但房地產複雜。 動產包括家具、家用電器、押金、**、債券等,需要確定金額和所有權人,並說明向對方付款的金額和時間。
房屋為不動產,商品房分割時必須確定業主,以後房屋轉讓時可以減免部分契稅; 對於尚未還款的房屋,應註明還款人和還款方式,如需轉讓的,應約定轉讓時間和費用; 如果屬於公屋,則需要約定更換租戶的時間。
3. 債權債務的分配
如果雙方在離婚時仍有他人欠款,債務被沒收或有債務的,應當在離婚時將債務和債務分開,並約定誰擁有債權,誰負責償還債務,以免產生離婚逃避債務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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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的常見問題是:
1)離婚協議書內容過於簡單,無法操作。
2)離婚協議中的一些一般條款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較弱的一方。
3)貸款房的協議和處理。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1條:一男一女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一男一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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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爭議離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是:
1、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無法達成共識的;
2、在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使協議可撤銷的;
3、因違反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
4. 一方或雙方在協議生效時違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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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兒子是否成年,若是成年,無需約定;
2、是否需要寫進去,或者是否需要寫金額,要看自己的需要,法律不會強迫需要或需要。 一方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訴訟,其法律依據是 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雙方當事人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房產也可以寫進協議,也可以到國土局諮詢轉讓,詢問手續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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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是成年人,父母沒有義務撫養他們,所以沒有必要在協議中提及孩子的事情,如果想為二兒子約定同樣的經濟支援,那麼對方以後可以後悔。
老家的房子已經是男方父親的名下了,所以只有證明是雙方出資建造的,才能分割什麼的。 否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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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多點
1.成年兒童不得寫自己的孩子,但未成年人必須寫。
2.父母給予孩子撫養是出於感情而不是義務,即使他們寫了,他們也沒有法律責任。
3.老家的房產寫在離婚協議上,女方可以憑協議辦理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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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經是成年人,則可以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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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時候到期? 是 2011 年還是 2012 年? 如果期限已過,丈夫不履行,女方可以憑離婚協議、離婚證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作出判決。
2、本協議特殊,但從民法角度來看,本協議已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應為雙方真實意願,女方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並有機會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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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問題是上法庭。 問題2 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提供丈夫未支付15萬元的證據,如果能提供男方未支付的證據,可以憑證據和離婚協議書(由民政局確定)到房管處辦理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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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著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到法院起訴。
1、離婚協議的內容應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隨心所欲地寫,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否則無效。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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