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自願辭職,公司是否應該對員工進行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5-21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問題:如果公司員工自願申請辭職,公司是否還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王律師:付款可以協商; 根據《勞動合同法》,辭職的員工沒有遣散費。

    曹律師:如果你是自願離職的,你不需要支付遣散費。

    相關知識 – 遣散費的支付標準。

    根據《勞動法》和《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當根據違約、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而定。

    《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遣散費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標準: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規定,扣除拖欠工資,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額外的工資、報酬,並支付給較低部分的遣散費的25%。

    2)因疾病、非工傷或者不稱職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對重病、絕症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增加醫療補貼費,重病金額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貼費的50%,病費增加額不低於醫療補貼費的100%。

    3)“用人單位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雇主終止合同,如果工人不能勝任該工作,並且在培訓或工作調動後仍然不能勝任,雇主應向他支付相當於雇主每服務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合同約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接受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困難嚴重,不得不下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遣散費,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在這種情況下,遣散費的支付沒有 12 個月的限制。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其實這個問題可以用簡單的邏輯思維來解決,也就是誰有錯,誰得到賠償。 事實上,在勞動關係中,情況也是如此。 勞動關係終止時,要看雙方是給自己造成損失還是給對方造成損失。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公司要求勞動者自願辭職並需要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以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的;

    (四)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

    (五)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雇用毀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員工自願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但因員工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導致員工自願辭職,公司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務租賃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命令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而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一般雇員自願辭職不予補償,被迫辭職者除外。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中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不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08日起計算);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使勞動者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或者強迫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自願辭職有遣散費嗎?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如果單位有過錯,員工需要支付遣散費自願辭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等一會。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如果你不給,你就太天真了!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根據《勞動合同法》,辭職的員工沒有遣散費。 但是,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自願辭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勞動者冒著危險返回工作崗位,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員工不是因員工的過錯而自願離開公司,他或她不需要獲得補償,但他或她需要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作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遇險,要求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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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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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5-21

是的,公司應簽署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員工離職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員工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並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還需要在15日內辦理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交接完成時支付。 >>>More

7個回答2024-05-21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