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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工傷,可根據認證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可以先申請工傷認傻,以下是認定工傷的程式: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如公司不申請,受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提交認定申請。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評價,並向設設區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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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不算,只要是工傷,就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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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時飲酒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不可以,如果是醉酒的情況,即使符合其他工傷的條件,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因為當人體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一定濃度時,人腦對行為的控制程度就會降低,所以喝醉後上班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作了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職工酒後上班的堅決態度,這也是安全生產的要求,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2、可以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1、在對《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上班途中被機動車侵傷的勞動者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說明》的答覆中,認為只要勞動者所受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要求, 應認定為工傷。
2、對《關於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6項的答覆認為,職工從單位宿舍到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 並被認定為工傷。
3、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造成的傷害是否能認定為工傷的指示函》的答覆認為,職工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參加體育訓練活動時受傷的,應當依照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致害”的規定第(1)款。
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或者在工作地點發生工傷,且傷害合理合法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工傷傷殘鑑定,以保障自身的勞動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單位應當核實勞動者損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工傷認定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工傷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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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保專家表示,《社會保險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失業期間生病了,你不僅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還可以享受醫療保險。 同時,《社會保險法》考慮到失業期間失業者的生活負擔沉重,《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關於工傷保險,**造成的醉酒和自傷不算工傷“我有親戚,去年公司經理請他等同事吃飯。 在飯桌上倒了不過一斤的“紅星二鍋頭”,在飯桌上已經喝醉了昏迷不醒。 第二天早上,當他發現時,他已經死了很長時間。
顧先生身為市民,他認為親戚的事故是由於工傷和娛樂造成的,應視為工傷,但當地勞動部門不承認是工傷。 省社保專家表示,《社會保險法》第37條列舉了四種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二種是“醉酒”。 據專家介紹,**醉酒是指員工飲用酒精飲料達到醉酒狀態,在酒精作用下在從事工作時意外受傷。
職工因工作醉酒失控致人傷害的,不視為工傷。 對於醉酒標準,可參照國家標準《機動車駕駛員血液和呼氣酒精含量閾值和測試》(GB19522-2004)執行。 除“醉酒”外,還有以下情況導致我上班,不被認定為工傷:
故意犯罪; 藥; 自殘或自殺。 專家表示,員工利用工作機會故意犯罪,故意在工作中癱瘓自己,使自己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在工作過程中自殘、自殺等工作,後果應由員工自行承擔,不在工傷保險範圍內。 關於生育保險,如果配偶沒有工作,也可以報產科醫療費用“我沒有工作,也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是我丈夫的公司按規定繳納了生育保險,我生孩子時產生的費用可以由男方報銷嗎?
王女士是一位準媽媽,她問道。 省社保專家表示,在生育保險方面,即使女方沒有工作,只要丈夫參保,產科醫療費用也可以報銷。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雇員有權享受生育保險; 雇員的失業配偶有權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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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你喝醉了,3.如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受傷,屬於工傷,建議收集證據申請工傷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者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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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職工飲酒後醉酒造成人身傷害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由工傷保險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視為曠工、工傷或者工傷
(一)以犯罪為目的實施犯罪的;(二)醉酒、吸毒的; (3)自殘或自殺。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組織的旅遊活動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者在旅行期間因工作安排而遭受的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如果員工在雇主組織的旅行活動中離開團隊,並在私人活動中受傷,則不屬於工傷。 >>>More
與工作有關的死亡治療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