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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要求將錄音作為證據需要對方同意,但不能非法獲取或侵犯他人私隱。
1.錄音、視訊等應盡可能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調取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限制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證據。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種取證方式不能視為非法證據,只要證據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或者是通過違反程式法或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錄影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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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能用作確鑿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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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與您的問題相關,就可以用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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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與領導的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只要錄音內容真實合法取得,就可以作為證據採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二)書面證據; (3)圓周率被篡改的證據;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1)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4)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驗屍記錄及現場記錄。
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證據屬實後,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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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重要的是它的合法性,而且必須真實、客觀、有效。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限制》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並且,根據第70條,將其定義為“無可置疑的音像材料或經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音像材料核實的副本”作為證明情節。
因此,要使錄音證據成為裁判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要求:第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限制,並且雙方的談話錄音在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一種有意識的、自由的意圖表達; 這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有良好的技術要求,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虛構,內容沒有改變,沒有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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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滿足以下條件,通話錄音就可以作為法庭起訴的證據。
1. **獲取錄音的方法應合法。 錄音人不得受到脅迫、脅迫,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無效。
2、記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被記錄人必須是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第三款 有其他證據支援,依法取得的、無可置疑的音像資料或者複製品,經證明與音像資料相符的,被詢問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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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實屬實的錄音被計為證據。 錄音製品應當是視聽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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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醉酒時說的話被記錄為證據。 但是,《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某些限制》第68條限制了: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70條規定的限制是“有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無可置疑的,或經核證與該音像材料相符的複製品”,具有證明力。 因此,要使記錄證據成為裁判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要求:
第一,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限制,當事人談話的錄音在當時不受限制,是自覺的、自由的意圖的表達,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二是錄音證據有良好的技術要求,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虛構,內容沒有改變,沒有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醉酒時說的話被記錄為證據。 但是,《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限制》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限制的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70條規定的限制是“有其他證據支援並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無可置疑的,或經核證與該音像材料相符的複製品”,具有證明力。 因此,要使錄音證據成為裁判的依據,必須滿足兩個要求:第一,錄音證據的掩埋必須符合法律的限制,當時雙方談話的錄音不受限制,是一種有意識的、自由的意圖表達; 善意和必要,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真實情況;二是錄音證據有良好的技術要求,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虛構,內容沒有改變,沒有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醉酒時說的話可以被記錄下來作為證據嗎?
當她喝醉了,在睡夢中,她引導,她說的就是證據。
它可以用作證據,但證明力是有限的。
什麼情況。
你能看出你神志不清嗎?
我不記得我說了什麼。
我不知道。 如果它模稜兩可且明顯神志不清,則可以將其排除在其證明效力之外。
廢話。 這種證明力非常低。
它通常不被用作證據。
直接去,帶上你的身份證件就好了,以前會要求你填寫表格,你填完就可以填寫了,借條和錄音基本沒問題,如果不夠,勞動局會幫你收集證據。 建議大家盡快去,這個時候要嚴格控制,嚴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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