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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名人持股又稱委託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另一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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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權代名人持股又稱委託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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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權代名人持股又稱委託持股、隱行空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另一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以下三種型別的股權持有主要有三種法律關係:
一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部第三方之間的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3條 合同訂立後,如果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響的一方可以與另一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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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匿名投資或以公司名義進行虛假投資,是指實際投資者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投資者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名義投資者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通常僅由虛構的紙質協議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純股東對合同效力有爭議的, 除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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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名人持股是指表觀股東並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而是代表公司持有匿名股東的股權; 由於各種原因,表觀股東和代表公司持股的匿名股東同意,公司的股權應由匿名股東實際擁有,並通過簽署股權持有協議的方式成為實際出資人並享受公司股權的分紅和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儲存股東名冊,記錄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和位址;
2)股東出資額;
春或孟三)出資證明編號。
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名冊要求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 登記事項有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未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與第三方對質。
股權代名人持股又稱委託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另一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代表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通常由乙份書面協議確定。 這種現象在資本市場上比較普遍,主要原因有: >>>More
a. 接收訂單和審查檔案。
收到訂艙委託書(SO)後,審核:有效印章、船東、船期、是否有運價、付款期限和方式、收貨人、通知方、裝貨港、卸貨港、目的港、貨櫃體積、貨物描述、漏件件數、毛重、產品名稱、尺寸、特殊條款、船舶許可證、堆場拖曳計畫。 備註(之前與客人溝通時):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