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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風險,眾籌的魅力在於它聚集了很多人的力量和每個人的財富,共同完成一些事情。 不可避免地,股東人數會比較多。 但是,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非上市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如何處理投資者的股權問題成為風險之一。
1、如您選擇委託持股,實名股東將持有他人股權,實名股東身份將在工商登記中體現。 專案公司和實名公司極有可能不承認眾籌股東的身份。 因此,名義股東的信譽和身心安全是眾籌股東關注的問題。
2、選擇有限合夥公司持股,將50名眾籌股東作為投資人投資到有限合夥公司,向有限合夥公司投資資金; 然後,有限合夥企業將資金投資回專案公司,持股平台作為專案公司的股東。 這種方法只適用於預計不會上市的公司,但不適用於即將上市的專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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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 1觸及公開募股**或“非法集資”紅線的風險。
股權眾籌的發展,衝擊了傳統的“公開發行”和“私募”的劃分,國家可能會讓傳統的線下募捐活動轉向線上,從而涉足傳統的“公開募股”領域。 2.投資合同存在欺詐風險。
股權眾籌實際上是投資人與融資人簽訂的投資合同,如果具有成熟投資經驗的主投資人與融資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係,融資人在獲得大量融資資金後逃跑,或以投資失敗為藉口拒絕支付約定的財產, 共同投資者將被欺騙。 3.股權眾籌平台的權利和義務是模糊的。
股權眾籌平台除中介功能外,還具有管理和監督交易的功能,股權眾籌平台要求投融資方簽訂的標準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也存在不平等。 因此,應明確雙方之間的關係,並根據《公司法》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物件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物件發行、變相發行**、公司、企業債券, 公司、企業債券累計數量超過2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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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風險:1、作為投資活動的顯性風險; 2、投資者隱患; 3、市場規模尚待開發; 4、中國網際網絡金融基礎依然薄弱。 在股權眾籌、投資者評審、股權眾籌與非法募資的界限、專案評審與推薦、資金流向、募資的期限和及時性、募資金額、募資方式等過程中都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在風險防範過程中,需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工作。
股權眾籌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它最大的好處就是人人都可以投資,人人持有公司股權,既防止了資產外流,又實現了共同富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股權轉讓的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購買轉讓股權; 如果您不購買,您將被視為已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以該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