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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在繼承發生後,如果乙個繼承人的權利受到其他繼承人的侵犯,或者所有繼承人的權利受到非繼承人的侵犯,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僅為兩年; 這裡提到的兩年不是從侵權發生時算起,而是從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候算起。
兩年以上影響:法院不予支援,法院裁定駁回訴訟。
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20年,則不得再提起訴訟。 ”
含義:如果繼承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則在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不能起訴侵權行為。 即使提起訴訟,法院也會裁定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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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兩年內提起訴訟,則訴訟時效被中斷,從中斷中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限。 以此類推,至少每兩年可以提起訴訟一次,但20年後,案件仍未解決,不能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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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死者死亡之日起 2 年內可以提起訴訟,但 2 年後無法提起訴訟是不正確的。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作出駁回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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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沒有時間限制。 遺囑只有在死者去世後才會生效,只要在生前沒有立下新的遺囑,就會從死者死亡後生效,並且沒有法律規定有效期。 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配完成,繼承人有權依法要求分配。
但是,遺產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人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得給予仿蠟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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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繼承一般按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是: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當繼承開始時,它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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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時效是永久性的,只要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但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人已經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過後,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0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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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沒有訴訟時效,如果繼承人有合法繼承權,繼承的訴訟時效延長至繼承人死亡,沒有時間限制; 但是,繼承的訴訟時效受到巖子的限制,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限從訴訟負責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滿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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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是有時效的。 根據我國法律,接受遺贈的訴訟時效是,繼承人在知悉遺贈後兩個月內,必須在兩個月內表示接受或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4條:繼承人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書面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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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由於各種原因,一些繼承人可能不知道繼承已經開始的事實。 因此,在繼承開始後,應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便他們及時處理繼承問題。 這是啟動繼承的必要部分,也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前提。
《繼承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沒有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原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承擔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隱瞞繼承已經開始的事實,給其他繼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通知開始的具體時間和方式,但一般情況下,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應當及時發出通知; 可以口頭、書面或公告的方式進行通知。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地 繼承地是指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係、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地。 這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的地方。
在各國的繼承法中,對繼承的起始地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 日本、法國和瑞士等國家規定死者有住所。 我國的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繼承的起始地,繼承開始地通常是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後住所地或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
確定繼承開始位置的重要性。 確定繼承的起始地有利於確定被繼承人的遺產; 有利於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繼承; 在決定繼承的開始時間時,通知遺產的繼承人和保管人是有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繼承引起的訴訟,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確定繼承的開始時間 繼承的開始是繼承法律關係的發生。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根據這一規定,繼承的開始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確定。
死亡既包括肉體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因此,死者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時間也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如果幾個有權相互繼承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無法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果死者有繼承人,如果幾個人是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 同代的幾位死者,推定同時死亡,並且沒有相互繼承,而是由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的開始時間與遺產分割的時間不同,是法定的、強制性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任意變更。 正確確定繼承的開始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繼承開始時間是指繼承人開始享有被繼承人合法財產和所有鏈條的權利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More
一般來說,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和遺產分割前明確表達,但在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之前,繼承人表達放棄繼承的意願還是比較常見的。 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後,在遺產分割前進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