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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分為三個階段。 即治安偵查階段、檢察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 在這三個階段,律師的服務包括:
1)公安偵查階段律師服務吉祥步段1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況和案件相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2.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和協助; 3.
**投訴、控告;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及取保候審。 (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服務情況1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和協助; 2.查閱、複製、複製案卷材料; 3.與犯罪嫌疑人核實相關證據; 4.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收集、收集證據; 5.經人民檢察院許可,經被害人、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6.
提交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行輕微、減輕犯罪或者免處罰的書面辯護意見書。 (三)律師在法院審判階段的可疑服務 1會見被羈押的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和協助; 2.
查閱、複製、複製案卷材料; 3.與被告核實相關證據; 4.向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證據; 5.
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出庭參加法庭調查、庭辯,提交被告人無罪、罪行輕微、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書面辯護意見。 7.
聽取被告人對判決的意見,並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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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是乙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和再審,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1.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2.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複製、複製案卷材料;
3、庭前會議、庭審準備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況和案件相關情況,並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在押被告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批准,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複製、複製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複製、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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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方案B:辯護律師應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判刑,並可以核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五日以內提出抗訴。 可見,被害人無權上訴,選項A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自訴被告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由此可見,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無權反訴,選項B是錯誤的; 《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More
被害人是指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被害人在訴訟中扮演著各種訴訟角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起訴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從而具有自訴人的地位和地位。 >>>More
不太明白? 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如果是民事案件,則有條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則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 請說明情況,給你最全面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