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太明白? 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如果是民事案件,則有條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則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 請說明情況,給你最全面的答案!
-
侵權者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自然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83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自然人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1184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財產損失。
第1185條.
故意侵犯他人智財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
3.侵權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一條 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侵犯個人權益或者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物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具體情況,如目的、方式、場合等;
3)侵權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一)停止侵權行為;
2)清除障礙物;
c) 消除危險;
4)歸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損失賠償;
7)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侵權人不能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賠償。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侵占租金權的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侵權行為是否存在精神損害賠償,視具體情況而定。
並非所有侵權行為都會受到精神損害賠償,只有造成精神損害的人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或者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客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自然人具有個人意義的特定客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競合,有乙個解釋:
法律上所謂的“競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釋。 從競合權利的角度來看,“競合”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在同一事物上並存並相互衝突的狀態; 從競合性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競爭是一種違法行為,若干法律規定都適用,但只有其中一項可以適用,而其他規定在裁判中被排除在外”。 一般說來,競爭是法律上的乙個一般概念,是指基於同一目的的法律事實,適合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要求,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後果,在裁判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排除哪些其他情形可以排除。 >>>More
1)停止違規行為。停止侵權是指被侵權方有權請求法院終止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或持續的侵權行為,只要該違法行為正在進行或持續存在,就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 >>>More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構成要件:行為、過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 但是,特殊侵權的具體要件需要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行為人通常不需要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
1)就基本功能而言,我國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使犯罪人承擔民事責任,恢復或賠償受害方被侵犯的民事權利,切實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就返還不當得利的責任而言,它最初產生於公平的概念,旨在恢復因當事方利益的不當變化而受到損害的社會公平。 其基本功能是無法律理由地“剔除”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所謂“所得利益”,抽象上是指財產總量的增加,包括財產總量的正增長和負增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