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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女兒姓氏在誰的前面,都是女兒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孩子和父母的共同財產,父母無權處置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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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屬於孩子和父母在一起,再看看孩子的孝順有多大,我結婚的時候,沒有要父母的錢,我不好意思要,因為我父母把你養這麼大,可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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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它屬於女兒自己,畢竟是你賺的錢。
維護就是維護,與此無關。
但有一半的情況下,他們不會那麼在意父母,其實父母下意識裡總是認為,在孩子結婚之前,孩子的前面就是他們的錢,為什麼呢? 因為他們生了你,養育了你,就算他們真的拿走了你的錢,說什麼也不容易,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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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經濟條件給父母,作為育兒恩典,但你想要父母給的錢是屬於你的,如果你不給,就不屬於你,你不能合法地做,沒有證據,名字是屬於父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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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 18 歲的人算作其子女的。
這與你是否結婚無關。
如果你在50歲不結婚。
賺到的也是父母的收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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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難說,哦,你有什麼可以證明你賺了錢嗎,萬一媽不承認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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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算上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部分財產贈予女兒,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給女兒,女兒獲得部分財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前縣》。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匯茄子的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第十三類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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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計數,除非另有約定。
1.父母在婚後給子女的押金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規定該筆款項只能給子女。
2.婚後,父母將錢作為禮物送給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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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父母婚後贈與的財產,除另有規定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出資給配偶一方,則父母贈與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配偶或妻子無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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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女方父母婚後給的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婚後給的財物,如果女方父母明示歸女方所有,則為女方個人財產,如未明示歸於女方, 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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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明確財產只是贈與一方,那麼即使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的贈與一方,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四)除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外,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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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算上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部分財產贈予女兒,也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女兒,女兒會取得並關閉部分財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純棚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據我所知,婚前的財產是你的個人財產,你可以自由處置。 首先,你應該為自己準備一些錢,以備不時之需,因為每當你向別人求助時,最好先自問。 如果乙個大男人養不起乙個家,女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個人經濟能力適當補貼家庭,至於婆家,等到結婚時視經濟情況而定再談......